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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11日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274号令),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意义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是全县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提高猪肉产品质量,是确保群众食肉安全,保证群众吃上“放心肉”的重要环节。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生猪产品经营活动以及生猪私屠滥宰的日常巡查,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组织,建立队伍。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明确工作职责,开展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证该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确定1-3名熟悉业务的乡镇干部负责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检疫检验及市场肉品销售等方面的日常巡查和综合协调工作。按照属地全权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安全负总责,切实做好本辖区猪肉市场的监管工作。
(二)建立机制,强化管理。县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召开生猪屠宰联席会议,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注重协调,严格执法。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调配充实人员,落实执法经费和装备,加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机制创新,注重部门执法协调,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明确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县经济商务局 负责全县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各乡镇(街道)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协调农业、工商、公安、卫生、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开展打击私屠滥宰联合行动以及其他日常统计等事务性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的执法检查活动,积极配合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专门从事收购、屠宰、配送病死猪及其产品的不法商贩,摧毁集养殖、收购、屠宰、贩卖、冷藏、加工、批发病死猪肉犯罪的产业链条和网络。严厉打击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法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动物疫病检疫、食品安全检验、病死猪肉的检测工作,为公安部门办案提供证据。
县财政局 负责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屠宰执法经费的保障工作。
县国资公司 负责督促下属屠宰企业(县六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觉遵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下属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屠宰“一场四点”的布局规划,按期完成“一场四点”的提升改造;督促下属屠宰企业完善并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确保出场肉品的质量安全,保证群众吃上“放心肉”。
县农业局 负责生猪养殖和屠宰环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做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不得对无耳标的生猪出具检疫证明;负责生猪宰前“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行为。管理和指导乡镇(街道)畜牧专管员做好检验检疫和有关统计等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各集体伙食单位、餐饮服务单位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用肉单位从正规渠道采购肉品,严格索证、验货、台账登记制度。查处集体伙食单位、餐饮服务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生猪产品行为,切实履行机构改革后所承担的相关职责。
县环保局 负责规模养殖场、生猪屠宰企业环境污染的监管工作,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强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现场环境执法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生猪养殖场、生猪屠宰企业,依法实行限期治理。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机构改革后的餐饮服务单位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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