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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2〕35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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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235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七月三日

 

 

浦江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浙江省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字200535)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 医疗救助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四)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医疗救助对象

浦江户籍的下列人员为医疗救助对象不包括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无法定供养人);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三)“三老”人员(指享受民政部门三老补助的老党员、老交通队员和老游击队员);

(四)因患白血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先天性心脏病、重度精神病等大病致困户(致困户指家庭年收入减去家庭年自负医疗费用低于当年低保标准的家庭);

(五)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边缘困难家庭;

(六)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三、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门诊救助。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低保户和低保标准1.5倍以内边缘困难家庭中慢性病患者;

(二)住院定额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新农合核定的医疗费用,扣除各类补助、报销和经济赔偿之后,个人自负部分(不含个人自理部分)按比例分段救助。

四、资金的筹集

    (一)县财政按省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5年行动计划要求,安排年度预算;

    (二)上级有关部门下拔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可用于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五、资金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医疗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医疗救助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另行安排。

六、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对象,按年度、按以下标准分段救助:

(一)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

除个人自理部分外,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其医疗费用先按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不足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县民政局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二)低保户和见义勇为者

1万元以内部分救助40%1万元以上4万元以内部份救助50%4万元以上部份救助60%

(三)符合救助条件的患大病致困者

5千元以上2.5万元以内部分救助30%2.5万元以上4.5万元以内部分救助40%4.5万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四)每人每个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医疗救助金以百元为单位,实行余额进位。

(五)第二次救助。救助对象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救助超过封顶线后,自负医疗费仍然较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在当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有结余的情况下,年终给予第二次救助。第二次救助标准:低保户和见义勇为者,经住院定额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再次救助3000元;其他救助对象经住院定额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的,再次救助3000元。

(六)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次年的331申请救助,逾期不予救助。

七、不享受医疗救助的情形

    (一)由于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

   (四)其他按规定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八、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救助对象按月前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浦江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三老救助证”、 “低保边缘困难家庭证明”或其他证件复印件;

3.“医保证”、出院证明、住院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5.患大病致困的对象,还应提供“家庭收入核定表”。

()审核。乡镇(街道)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也可委托村(社区)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所在地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审批。县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由县医保办核定费用后返回民政局。经县民政局审批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街道),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村(社区)及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救助资金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九、组织管理

   (一)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审计、人力社保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医疗救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具体负责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村(居)、乡镇(街道)负责医疗救助的受理、初审、申报等工作;县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和救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县人力社保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的审核并提供相关资料;县卫生部门协助做好医疗机构的结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县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县公安部门提供不属医疗救助范围的认定材料。

    十、其他事项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如数追回款项,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二)本办法自201281日起实施,《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浦政发200538)、《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浦江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浦政办发2007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浦江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浦江县患大病困难家庭收入核定申报、审核表

浦政发〔2012〕35号文件附件1:      
浦江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姓 名   性别   家庭人口   身份证号码   就诊  医院  
联系   电话   医 疗  证 号   就 诊  时 间 201             病种  
低保户户主姓名   人 员 类 别 □农村五保户    □城市“三无”   □低保户   □重度残疾人       □“三老”人员  □患大病困难户   □边缘困难户    □其他
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及子女基本情况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年龄 婚姻状况 工作单位或从事职业 月收入     
               
               
               
               
               
               
               
民政联络员意见:             签名: 民政助理员意见:         签名:
村、社区意见:                  单位(盖章):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负责人签名:                201          乡镇(街道)意见:        单位(盖章):
本次申请救助住院次数或单据张数 医保部门        核定金额 医保部门   报销金额 自负金额 县医保办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科室意见:建议救助                佰元。 分管领导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201         领导签名:             201 年    

附件:①医保证复印件(有参保人员名单页);②出院证明复印件;③县外住院凭“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原件、县内住院凭“发票”原件;④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⑤患大病申请时需附《患大病困难家庭收入核定申报、审核表》;⑥所有资料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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