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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3〕6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纳税大户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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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136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纳税大户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纳税大户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13127

 

 

 

浦江县纳税大户表彰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纳税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回报社会”的理念,营造市场主体之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热情,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浦江县纳税大户表彰奖励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浦江县境内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费的各类市场主体。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自然人股东相同或其中有一自然人股东控股50%(含)以上的不同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政府同意允许汇总为一个评选对象。

二、评选标准

(一)在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中,按年度纳税总额排名取前200名为纳税大户,其中前100名确定为“纳税百强”,后100名确定为“纳税优胜”。

(二)纳税总额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1 日至1231)净入库的国税、地税税款及地税局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被税务部门查补的偷漏税款不计入纳税总额。享受财政特殊政策的企业,其享受的补助金额从纳税总额中剔除。

(三)当年发生重大偷税、抗税、骗税案件的纳税人取消评选资格。

三、评选程序

(一)县成立纳税大户评选委员会,负责“纳税百强”和“纳税优胜”企业的评选表彰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县府办、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经济商务局等部门组成。

(二)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根据纳税人年度纳税情况提出初步评选意见,报县评选委员会确定。

四、表彰奖励办法

对纳税大户实行荣誉表彰、品牌提升制度保障相结合的表彰奖励方式。

(一)荣誉表彰

1.对“纳税百强”企业,分别由县政府授予“纳税十强”(10家)、“纳税三十强”(20家)、“纳税五十强”(20家)、“纳税百强”(50家)奖牌。对“纳税优胜”企业,由县政府授予“纳税优胜”奖牌(100家)。对其他纳税超100万元以上企业,由县政府授予“纳税超百万元”奖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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