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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JD01-2018-0013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消防安全责任制
实施意见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浦江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50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立负责消防安全的专门组织,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2.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3.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4.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整合现有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体验培训场所,开展经常性、体验式宣传教育。
5.根据经济发展实施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不断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履行第1、3、4、5项职责。
浦江开发区、水晶园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乡镇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二)明确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实行政府领导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1.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安排资金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依法领导和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领导辖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组织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加强消防监管队伍建设。
2.政府消防分管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开展相关工作,制定贯彻落实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领导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消防工作检查、考核,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3.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组织分管范围贯彻执行上级及本级党委政府关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将消防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统筹推进分管范围消防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问题;组织分管范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组织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落实部门依法监管职责
县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一)明确部门的共性消防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明确本行业领域内的监管对象,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3.在行政审批事项中,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
4.在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时,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明确部门具体消防工作职责。
1.县发改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粮食经营场所内粮食仓储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管理。
2.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流通企业和加油站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支持工业重大火灾隐患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督促企业开展转型升级、优化改造提升;负责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电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及时处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力设施,推广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加强居民表后服务,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3.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由教育部门审批的办学、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内容,每学期开展消防安全主题教育活动;负责加强公共体育场馆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大型体育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
4.县科技局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同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引导社会和企业增加对消防科技研发资金的投入。
5.县民宗局负责督促、检查寺院、宫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督促整改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6.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要落实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对相关行业系统、社会单位的消防业务培训、指导工作,依法制定消防专项规划;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
7.县民政局负责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村(居)委会做好群众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公安、专职、志愿消防组织参加灭火、抢险救援行动中牺牲或致残人员的依法褒扬抚恤工作。
8.县司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律师事务所、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9.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10.县人力社保障局负责指导督促本部门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内容。
11.县国土局负责依法办理消防站和政府专职队营房的建设用地手续,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用地行为。
12.县建设(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会同消防部门,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公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