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PJD12-2021-0001
浦江县财政局文件
浦财预执〔2021〕113号
浦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
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现对《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办发〔2016〕114号)、《浦江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浦财预执〔2018〕17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廉政承诺书
浦江县财政局
2021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浦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财库〔2018〕8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县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县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预算单位(不包括列入预算管理的企业)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四)经县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采购,采取主管部门统一委托的,下属单位依据采购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单独委托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招标。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浦江县人民政府—— 浦江县公共资源交易专栏”(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浦江县辖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浦江县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指标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浦江县支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中标银行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禁止招标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1),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县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第十七条 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