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GPJD01-2021-0005
浦政办发〔2021〕28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打造以告知承诺为核心的极简极速审批
办事模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1号)和今年省、市数字化改革大会的要求,为推进以告知承诺为核心、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承诺当场办、查询当场办、核验限时办”极简极速审批办事模式,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经浦江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决定,现就我县打造以告知承诺为核心的极简极速审批办事模式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以告知承诺为核心、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极简极速审批办事模式,以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为原则,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梳理总结“无证明城市”改革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以来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涉及的事项、承诺方式及成效,不断拓展告知承诺制工作覆盖面,打造以告知承诺为核心、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极简极速审批办事模式,科学设计流程、精简材料、压缩审批服务时限,营造审批办事效率更高、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创新创业成本更加低廉的政务服务环境,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捷、有更多更好的体验感。
三、工作步骤
(一)试点经验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3月底—2021年4月底)
深化梳理证明事项,细化任务措施,规范办事流程和操作办法,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及材料清单。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1年4月底—2021年5月25日)
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及材料清单,优化办理工作流程,完善办事指南。建立“双公开”“双核查”“双惩戒”监管新模式助力告知承诺制改革落实落细。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实现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处罚、互联网+信用全链条闭环管理新机制,为告知承诺制改革提供制度和数字化保障。强化告知承诺结果运用,探索信用赋分规则,将告知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30日)
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保障,深入推进告知承诺制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制度全链闭环,并依法制订本部门极简极速审批办事工作细则,及时向县政府报备,司法局及时备案审查。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持续扩展极简极速审批办事对象,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四、工作任务
(一)梳理明确事项材料清单。
1.明确梳理标准,梳理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及材料清单。严格对照法律法规,没有法律依据规定的材料直接取消,对于符合法律法规的材料列出清单,作为基本保留清单。基本保留清单中的相关材料要采取信息共享、网络核验、部门核查等方式替代。若不能采用上述方式的,需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各部门要对本单位行政事项及其材料清单进行全面梳理,经合法性审核、县政府集体研究等法定程序,形成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和自持材料清单。(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服务中心、县级有关单位)
2.清单动态更新并及时公布。各单位要及时更新申请人免提交的事项清单及其替代方式,并及时在相关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布。(责任单位:县级有关单位)
3.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及材料,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县级有关单位)
(二)打造规范化工作流程。
1.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文本要求可量化、易操作,不含糊表述或兜底条款。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责任单位:县级有关单位)
2.明确格式文本。制作要素完备的书面(电子文本)告知书格式文本和申请人书面(电子文本)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电子文本)告知书格式文本的内容应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办事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责任单位:县级有关单位)
3.修改完善办事指南。根据优化流程后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方式修改办事指南,并在相关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上同步更新,方便群众查询。(责任单位:县级有关单位)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