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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办发〔2021〕1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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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JD01-2021-0002

 

 

 

 

浦政办发〔2021〕13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8日


浦江县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创新创业驱动发展战略,加速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投入,进一步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加大力度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设立浦江县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创基金”)。为规范科创基金管理运行,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科学决策、防范风险”为指导,以政策性、引导性、间接性和竞争性为原则,以决策、管理、运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进行运作。

二、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主要为县国资平台资金、相关补助资金、科创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和其他资金等。

(二)县政府授权浦江县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国投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创基金总规模5亿元,首期实缴资金1亿元。

三、组织架构

(一)科创基金采取决策、管理、评审和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实行领导小组、法人公司、运行机构三个层次组织架构,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成立县科创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县府办、县金融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投资促进中心、县国投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资办)。

(三)县国投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对科创基金进行日常运营和指导,县国投集团全资控股的浦江县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股权投资公司”)作为基金法人公司,由县国投集团向县股权投资公司进行注资。县股权投资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

(四)县股权投资公司负责选聘基金运行机构和托管银行以及项目前期筛选。基金运行机构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县股权投资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四、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提出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和决策基金相关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资办)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基金发展运作的重大决策,牵头制定或修订科创基金管理办法,对投资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查,开展对科创基金的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三)县科技局主要职责: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负责提出科创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方向,提供投资领域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参与制定或修订科创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科创基金投资决策。

(四)县股权投资公司主要职责:负责项目初审以及聘用基金运行机构,对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基金运行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五)基金运行机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和汇总基金投资合作意向并进行筛选,按照审议决定的基金投资计划,开展对拟投资合作项目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县股权投资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六)相关部门根据科创基金运行情况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五、基金支持方向和范围

科创基金主要支持对象是在浦江县域范围内注册设立且完成备案的创新创业企业,对县域外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尽职调查认为可以投资的创新创业企业也可给予支持。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企业,是指具有科技创新性、高成长性特点,符合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导向的非上市公司。

六、运作模式和运行机构

(一)科创基金采取设立“子基金”模式或者采取“直接投资”的模式进行运作。

1.“子基金”模式是指科创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基金等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种“子基金”投资模式。科创基金的出资比例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合伙人或者投资人);子基金投资于浦江县域范围内项目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科创基金出资金额。

2.“直接投资”模式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或优先股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科创基金出资比例。科创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特别重大项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二)科创基金投资项目的主要来源:招商引资项目、非招商引资项目(指仅需基金支持、不需享受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

(三)招商引资项目配套基金决策流程

1.根据招商引资进度,由县股权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初审,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投资方开展尽职调查,拟定相应的投资协议合同,并将完备的实施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前期决策流程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是否配资建议,送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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