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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浦江县人民调解“以奖代补”补助经费标准的通知

2021-06-06 浦江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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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进一步调动全县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好建设“平安浦江”“和谐浦江”。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意见》、浙江省委办《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20〕34号)、金华市委办《关于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金委办发〔2014〕168号)和《金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金委办发〔2019〕43号)文件要求,现就调整浦江县人民调解补助经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补助原则及对象

按照“谁调解、奖励谁”的原则,对全县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参与纠纷调解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奖励(在职国家公务员、事业编制的人民调解员除外)。

二、补助范围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并已履行完毕的民间纠纷。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和实际工作量,具体分为五种类型:

1、简易纠纷:案情简单的矛盾纠纷,只针对村(社区)调委会发放。

2、一般纠纷: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矛盾纠纷;

(2)其他事实清楚、案情一般的矛盾纠纷。

3、疑难复杂纠纷。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纠纷当事人一方在5-9人的;

(3)构成3人(含本数)以上工伤或者伤残等级的;

(4)涉及三方以上利益的、跨乡镇(街道)或部门单位且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

4、重大矛盾纠纷

(1)1人非正常死亡的;

(2)纠纷当事人一方在10人以上的;

(3)争议标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4)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5、重特大纠纷

(1)2人(包含)以上非正常死亡的;

(2)纠纷当事人一方在20人(含本数)以上的;

(3)争议标的100万元以上的;

(4)有20人以上群体性上访或有械斗倾向的;

(5)其他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二)有以下情形的,不再列入补助范围:

1、已经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事后又反悔,因同一事由上访或提起诉讼,再次申请调解的;

2、已被县法律援助中心列入援助的。

三、奖励标准

享受补助的所有矛盾纠纷必须是调解成功,在统一发放的《人民调解案件登记簿》上有记录的,且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浙江省人民调解大数据”平台的纠纷。

1、简易纠纷。调解成功并履行完毕,有简易的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可不签字),每件奖励100元。

2、一般纠纷。书面调解成功,协议履行完毕,有规范的调解协议书,每件奖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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