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海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原根据《关于印发宁海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2009〕112号)规定办妥登记手续的县外招标代理机构须根据本通知要求在10月31日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否则取消其登记资格。
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9月26日
宁海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宁波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宁波市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必须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者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县外招标代理机构进入宁海承接业务,应先到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将宁海县作为首次备案地的市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备案手续;其他县外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特殊项目可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但项目备案有关人员组成必须符合项目组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县外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宁海县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且必须为非住宅用房,建筑面积100m2及以上(人均不少于10m2),并具有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二)驻宁海专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应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名(至少有1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负责人1名,其条件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对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相关要求。
(三)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四)档案管理设施齐全,招标代理业务档案资料完整。
(五)具有《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所有驻宁海专职人员具有《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证》(以下简称《专职人员证》)和《宁波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工作手册》(以下简称《工作手册》)并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中审核通过。(专职人员证、工作手册均录入系统并审核通过)
(六)其他有关规定。
登记申请资料要求及申请表格见附件一。
第八条县住建局于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的前10个工作日受理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登记)事项,预期不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其备案(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县住建局对受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资料进行统一审查并对驻宁海办公场所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将备案(登记)情况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县外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该代理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县外招标代理机构退出宁海市场,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代理机构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承接业务。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资料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县外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档案在退出宁海市场前应存放在驻宁海办公场所。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招标文件编制等实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制,提交有关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应经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同时提交《招标文件备案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
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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