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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1〕2号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特殊群体阶段性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92号)、《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浙建〔2017〕11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实施精准保障的通知》(浙建〔2020〕13号)、《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1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配租、补贴、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准入配租、租金发放、租后监管等工作。

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总工会、县流管中心、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县房委办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级责任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安排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三)县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集

1.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

2.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或城市综合体项目中配套建设;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4.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建造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产业基地配套

结合产业园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社会筹集

企业、村(社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利用受让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五)社会捐赠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资金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供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适当减少地下车位配置数量。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政府可以在明确政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管理。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每宗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设面积、套型结构及比例、建设及装修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等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和审核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时已取得宁海县常住户口;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宁海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家庭的存款和投资不超过30万元;

4.申请家庭各成员名下无车或家庭所有非运营车辆总价格低于15万元,且无连续一个月及以上的贵重车辆驾驶记录。

(二)引进人才由县人力社保局按照相关文件政策确认其资格。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2.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宁海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申请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未满7年;

4.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居住达到1年以上,或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2.经县流管中心认定,量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具体分值由县流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3.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宁海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在本县具有稳定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5.申请人具有中级及以上的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

(五)其他经县政府批准的特定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

上述(一)至(五)类家庭(或个人)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等)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已享受房改购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批地建私房等政策性住房和住房补贴的家庭(或个人)(仅限于申请人和配偶及原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共有权人,其他家庭成员如已独立分户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除外),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身份证明;

(二)符合第十四条二类、三类和四类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历、学位、职业资格证书、荣誉称号等证明,所在单位聘任合同、社保、公积金缴存等证明。

申请人的宁海县居民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由县民政部门协助提供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现有住房情况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提供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相关土地使用信息由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协助提供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人和配偶享受房改购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住房补贴的信息由县房委办协助提供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政府系统内可共享到的信息,申请人无需提供;若发现系统中信息有误或未及时更新,申请人需主动提交新的正确信息。

第四章 配 租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

(一)获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统一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当房源不足时,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以申请时间的先后确认轮候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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