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我县民办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及《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4〕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至2016年,全县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达到2800张,占全县养老机构总床位数的50%;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每百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4张以上。城乡居家养老逐步实现社会化服务。
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和每百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纳入县政府对乡镇(街道)考核体系。
二、完善用地和用房保障政策
(二)优先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按规定申报进入宁波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可享受宁波市政府关于建设用地指标在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的政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民办养老机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约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三)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赁后转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并与用地者应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四)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支持民间资本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由县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手续。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村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民办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和用房,符合规划的,经批准可以增加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以招拍挂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县政府对其增加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五)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对新增养老床位50张以上、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分四年按比例补助到位;用房改造或租用的,租期五年以上,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五年按比例补助到位。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0张以上,经县民政部门许可并依法登记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
民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本县城镇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六)拓宽补助资金来源。将6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要对民办养老服务业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
(七)实施政府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购买养老服务。新建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县户籍的,经相关机构评估为重度、中度等依赖的老年人,按实际收住人数,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收住政府供养对象、低保等生活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老人的,按标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重度、中度等依赖老年人的补贴标准)。
四、落实规费和价格优惠政策
(八)加大规费优惠力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规费优惠政策,依法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依法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依法免收相应的配套费,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依法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和县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民办服务机构等相应的规费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标准收取。境外资本开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民间资本同等的优惠政策。
(九)完善养老机构定价政策。逐步统一各类养老机构收费项目,营造养老服务业公平竞争的环境。改革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收费管理机制,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定价成本,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护理费标准由其自主定价;民办养老机构收费以市场调节为原则,实行自主定价。
五、强化金融保障
(十)加大融资信贷保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力度,扩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改进信贷担保方式,合理利率定价,对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给予多种方式融资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探索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权抵押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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