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宁海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深入推进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从源头到末端的全程管控,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制度
(一)强化项目审批和招标文件审核。县发改、住建、交通、水利和审管办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和招标文件审核工作。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作为非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取得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许可的企业处理建筑垃圾,并与其签订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将施工现场有效视频监控系统和电子信息传输系统设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相关企业在建筑垃圾方案备案时,应与相关部门签订《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筑垃圾运输道路卫生保洁责任书》等。
(三)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联单制度。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承运前,施工单位应当填写建筑垃圾数量、承运车辆号牌、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等事项,分别将联单提交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四)建立建筑垃圾清运卡制度。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承运前,应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联单建立随车清运卡(一车一卡),清运卡应注明建筑垃圾处置产生点、路线、消纳点等相关信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的消纳场所,并在清运卡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跨县处置建筑垃圾的,必须有建筑垃圾处置点所在地和途经地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书面认同材料,方可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手续。
(五)实行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审核监管制度。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经营服务合同签订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应当约定由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相互提供履约保证,并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结算协议报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非招标类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非招标类的建设工程除施工单位在招标环节投标承诺外,均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围挡应当稳固、安全、整洁、美观,并符合下列要求:采用砌体或者定型板材,砌体围挡应当压顶并美化;城区主要路段不低于2.5米,其他路段高度不得低于1.8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的围挡可以连续设置,也可以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设置;
(二)现场地面及进出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平整、坚固。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平台,设立车辆冲洗设施;
(四)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防止污水、污泥污染周边道路,堵塞排水管道或河道,施工污水和车辆冲洗污水经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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