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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宁海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

 

  

宁海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4-2017年)

  为积极推进“两美”宁海建设,进一步加强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群众生活环境,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有效解决大气中细颗粒物(PM2.5)污染及灰霾、雾霾现象等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4〕5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甬政发〔2014〕4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坚持源头预防、强化治理,以能源结构调整、工业企业污染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扬尘治理等为突破口,实施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2.5、PM10)、挥发性有机物(VOCs)、扬尘等多污染物的协同控制,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健全我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管理机制,有效解决当前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到2017年,我县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优良天数逐年提高,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8%以上,县中心城区降尘强度比2013年下降2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环境准入

  1. 修编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1)开展新一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的编制及修订工作,按“禁止开发、限制开发、优化开发、重点开发”原则,明确各生态功能区划的环境准入与生态保护标准,划定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牵头单位:县生态办)

  2. 严格项目准入

  (2)新、扩、改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耗煤建设项目实行1∶1.1的煤炭减量替代,严格执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确保实现增产减污。新建石化、化工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污染物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达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并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和厂界的在线监测装置,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3)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锅炉、窑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窑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发电项目,除向区域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项目外,禁止审批新(扩)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燃煤机组合计装机容量达到30万千瓦(含)以上的,可按照1∶1.1的煤炭减量替代的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机组。(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新(扩、改)建热电联产项目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天然气燃气轮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4)严格限制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除规划聚集区外,城市建成区禁止新(扩)建石化、化工、建材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对未通过环评、能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牵头单位:县金融上市办);有关单位不得供水(牵头单位:县水务集团)、供电(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

  (二)调整能源结构

  3.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5)到2017年,地方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下降10%以上,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较2010年下降10%。(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2015年底前,全县基本完成禁燃区外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禁燃区外工业窑炉、高污染燃料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

  (6)加快热网建设。2015年底前,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7)推进禁燃区建设。2015年底前,县城中心区域建成禁燃区。(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4. 推广使用洁净煤

  (8)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在火电(热电)等大型用煤企业和煤炭交易市场建立煤炭采样检测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洁净煤的使用。开展煤堆场烟粉尘治理,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

  5. 提高清洁能源使用率

  (9)加大清洁能源供应。建立健全清洁、高效、稳定的现代能源保障体系,加快保障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到2015年,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80%,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16%以上,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三)调整产业结构

  6. 调整产业结构

  (10)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开展淘汰落后产能推进“腾笼换鸟”专项行动,按照依法淘汰、就地转型和梯度转移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推动产业集聚、转型发展。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至2017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牵头单位:县经信局)

  (11)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 2017年,上述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环保局)

  (12)推进节能降耗。加快节能技术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到2017年,全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5%。继续实施不锈钢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稳步推进铸造等其他高耗能、重污染、低产出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牵头单位:县经信局、县住建局)

  (13)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宁海湾循环经济开发区的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

  (四)治理工业污染

  7. 强化大气主要污染物治理

  (14)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燃煤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燃煤火电(热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60万千瓦(含)以上火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天然气燃气轮机组”的特别排放限值,汞及其化合物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热电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汞及其化合物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8. 推进工业烟粉尘治理

  (15) 2015年底前,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燃煤锅炉以及水泥、化工等行业的烟尘、颗粒物排放,达到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16)工业企业堆场实施封闭式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方可建设满足要求的防风抑尘设施。(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9. 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

  (17)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集聚区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与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印染、化工、涂装、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等8个主要行业及液化仓储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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