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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宁海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为深入推进“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推动“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是2013年2月21日前建成的违反土地、城乡规划、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相关法律、法规,无法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对违法建筑的处置,要把握以拆除为原则,缓拆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既要严厉惩处、有力遏制当前违法建设行为,又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根据不同原因、不同性质的违法建设种类,分类处置、妥善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占用基本农田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影响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和保供水的;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

  5.非法占用海域的;

  6.占压燃气、电力、电信、供水等管道影响设施安全的;

  7.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8.占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用地的;

  9.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10.住宅小区内侵占道路、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空间和影响安全、严重影响景观的;

  11.农村非法一户多宅;

  12.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13.其他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暂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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