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宁海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宁海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
为深入推进“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推动“无违建乡镇(街道)”创建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违法建筑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筑主要是2013年2月21日前建成的违反土地、城乡规划、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等相关法律、法规,无法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对违法建筑的处置,要把握以拆除为原则,缓拆为例外的总体要求,既要严厉惩处、有力遏制当前违法建设行为,又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根据不同原因、不同性质的违法建设种类,分类处置、妥善处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拆除:
1.占用基本农田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影响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和保供水的;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
5.非法占用海域的;
6.占压燃气、电力、电信、供水等管道影响设施安全的;
7.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的;
8.占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用地的;
9.侵占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10.住宅小区内侵占道路、绿地、广场以及其他公共空间和影响安全、严重影响景观的;
11.农村非法一户多宅;
12.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的;
13.其他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暂缓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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