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发〔2015〕17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货币补偿补助:1.住宅房屋为25%;2.非住宅房屋为27%。”
二、删除第二条第(二)项。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原规定实行的购房补助可按原规定的期限、比例,直接领取货币补偿补助。
《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0日
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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