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因公共事业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17号)等规定,本人民政府决定对环南中路改建工程地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东至桃源南路270弄,南至解放路90号-解放路124号-解放路94号,西至解放路95-3号-解放路99弄6号,北至城隍庙周边地块拆迁红线(具体详见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360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31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宁海县城市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三、签约、搬迁期限。本项目签约、搬迁期限为三个月,具体起止日期在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环南中路改建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5日
环南中路改建工程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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