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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求是公司: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现将《宁海县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7日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宁海县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决策事项标准】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研究制定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科技政务工作和重大活动事项;
(三)与科技创新有关,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遵照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分工】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公布、合法注审查、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决策事项建档管理等工作,并配合职能科室开展相关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职能科室(以下简称职能科室)负责决策事项起草拟订、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材料整理等工作。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六条 【目录发布】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县科技局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决策事项目录编制工作,经县科技局党组集体审议后,面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因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不可抗力事件等紧急情况可以延迟公布,但应当在公布时作出说明。
县科技局当年无决策事项的,应当经县科技局党组集体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目录公布后产生新增决策事项的,县科技局应当及时补充公布。
第七条 【决策草案拟订】对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县科技局应当及时启动决策程序,并明确职能科室。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职能科室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职能科室。
职能科室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第八条 【公众参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职能科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呐的范围和程度,将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将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向社会公示,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二)采取实地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其中召开听证会的,职能科室应当在召开听证会的15日前发布听证会公告。
职能科室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统一向公众反馈。对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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