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根据《宁海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宁科〔2020〕30号),现决定开展2020年宁海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在本县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本办法中创客指尚未注册企业、公司的个人创业者。
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请、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
二、创新券使用范围: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技术合作、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可抵用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等。
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
三、提供服务的载体类别:
创新载体是指经浙江省科技大脑平台注册各级各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机构、企业研究院、工程(技术)中心、检测单位等;检验检测、检索查新限长三角创新载体。
创新载体可通过登录浙江省科技科技大脑(http://www.zjsti.gov.cn/NewLogin.aspx?Code=CXQ)、选择“地方载体申报用户”、填写相关注册信息后,由县科技局审核通过并获得提供科技服务资格。
四、支持额度: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应根据自身发展实际、酌情自主申领科技创新券,按创新主体实际支付费用(不含税)的30%给予补助。技术合作项目单个补助不超过20万元,检验检测、检索查新类项目单个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家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申领创新券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创客购买科技服务补助不超过5万元,一位创客(或创客团队)可分批、跨年、多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但申领总额最高为5万元。
五、兑现安排: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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