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共建研究院所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4]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建设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现就2019年度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补助申报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一)2019年度(2016年10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由市各级政府、高校和骨干企业牵头合作共建、除“一事一议”外符合资助条件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二)2016年10月31日前引进、按照规定尚未补助完毕的研究院所。
二、申报条件
(一)2016年10月31日后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
1、合作的大院名校等研发机构原则上以国内外名校院所、央企以及世界500强企业为主。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应符合市“3511”产业体系,面向产业发展需求,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等活动。
2、合作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须在宁波市内注册登记为独立法人,建设方向原则上符合八大行业细分领域,有明确的发展规划、阶段性的建设目标与进度安排以及详细的经费预算,并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运营模式。
3、合作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投资规模应在5000万元(含,不含土地购置费用)以上,其中科研设备投入占60%(含)以上,且区县(市)政府已按计划投入经费支持。被引进方原则上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含设备、知识产权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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