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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联合修订了《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8年3月26日



抄送:县府办。

宁海县科技局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印发


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优化产业政策加快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7〕1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扩大总量,提升质量,滚动支持,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与扶持相结合,推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促进我县企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三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投入占销售收入3%以上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投入超过1000万。

(二)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单独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并具备必要的试验仪器及设备。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万。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内部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上年度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或10人)。

(四)企业申请认定前的三个年度内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包括外观专利,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或市级以上名牌产品或主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修)订。

(五)企业财务管理必须规范,通过会计规范化验收。

(六)企业(规上)必须上报各类反映科技活动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五条  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须在网上申报管理系统填写《宁海县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特殊行业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打印书面材料一式二份并盖章,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科技局,由工业管理科统一受理。

(二)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第三方实地核查),并按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对申报的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总分在60分及以上依照得分高低确定县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三)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起止时间以县科技局公告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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