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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高[2015]88号)的要求,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制定了《宁海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 宁海县财政局

2017年9月14日



抄送:县府办。

宁海县科技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印发


宁海县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创新主体加大科技投入,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科高〔2015〕88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开展创新活动的一种手段,是推动科技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有效对接的一种途径。

第三条 科技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订、经费预算、发放兑现和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县财政局主要负责科技创新券经费审定与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入驻县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的创客(或创客团队),经宁波市科技局备案公布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以及设立县级以上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企业。本办法中创客指尚未注册企业、公司的个人创业者。

创客(或创客团队)的科技创新券申请、预约、支付及兑现等事务,须委托其入驻的众创空间或创客服务中心代理;企业申领科技创新券时限,原则上不得超出注册时间5年。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券由县科技局向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发放和兑现,发放总量根据宁波市科技局指导额度及县财政资金安排情况确定。

第七条  企业和创客(或创客团队)向非关联的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检索查新等科技服务时,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一定比例的实际服务费用。其中创客(或创客团队)申领的科技创新券,可抵用开展创新活动所必需的原材料购买等。

科技服务范围,不包括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专利代理、软件著作权注册等知识产权过程所需服务,以及工业设计类服务和科技金融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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