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局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流程,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制定《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23日
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流程,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一)制定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涉及经济和信息化领域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款事项的决策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制度细化、规范决策具体流程。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和执行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执行及决策后评估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具体议题集体讨论的准备、记录、归档工作。
政策法规职能科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目录制定及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需按照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法定程序履行到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七条 政策法规职能科室在征求局各科室及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决策目录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责任科室、完成时间等。纳入年度目录的事项,应当依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局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情况,由责任科室提出调整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主要负责人签字进行调整。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由决策承办科室负责制订并提请审议。起草决策方案,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决策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决策承办科室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承担。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企业、群众或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座谈会、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基层、企业或相关群体代表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科室应通过公告栏、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途径,公告决策信息、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或者内容除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决策方案中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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