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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海县工业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工业企业闲置资产盘活,促进集约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拓展项目落地新空间,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根据宁海县产业政策优化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0〕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制定了《宁海县工业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海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海县财政局

2020年12月11日

宁海县工业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宁海县工业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推动我县工业企业闲置资产盘活,根据宁海县产业政策优化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产业办〔2020〕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安排,用于工业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的专项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使用。县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监督。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

 

第四条  扶持对象及条件

申请对象为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县内工业企业或个人:

(一)通过司法处置、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工业企业闲置厂房,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经国土部门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外);

(二)出让方为工业企业,受让方为个人或者工业企业;上述工业企业需在宁海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一次性转让证载面积为土地2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含)以上的工业企业闲置厂房,具体以不动产权证为准。

(四)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必须盘活使用。

 

第三章 扶持内容、标准

 

第五条  补助标准

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时买卖双方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所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的50%奖励给受让方。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第四章 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第六条  申报资料

(一)《宁海县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奖励申报表》(附表1);

(二)闲置资产转让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三)提供土地增值税的税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买卖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上述证件都需提供原件备查;

(五)流转资产盘活使用情况说明;

(六)提供流转资产不再闲置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填写《宁海县工业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由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初审,并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受让方上报县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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