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县公管所、县公交公司、各相关客运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步伐,完善城乡交通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海县城乡客运一体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有收购工作实施细则
(一)有关定义
1、过渡期:指城乡客运企业与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公交公司)签订国有回购协议之日起至县公交公司投放车辆运营止。
2、完成收购:指被收购客运企业提交国有收购申请,经县公管所审核,完成与县公交公司签订合同,旧车辆回收,原公司注销解散。
(二)国有收购补偿和奖励标准
国有收购补偿和奖励由四部份组成:
1.初始投入补偿金:城乡客运班线每辆补偿5万元,乡村客运班线每辆补偿1万元。
2.车辆残值补偿金(含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为2万元。黄标车补贴按《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5号)执行,车辆残值补偿金(含黄标车淘汰补贴)与黄标车淘汰补贴差额部分由县公交公司支付。
3.运营安全和服务补偿金:由县公管所制定过渡期运营安全和服务考核办法,并按考核结果确定补偿金额,补偿金每辆不超过2万元。
4.配合奖:2015年4月1日前(含4月1日)完成收购,每辆奖励2万元,2015年4月2日-2015年5月20日完成收购的,每辆奖励1万元,2015年5月21日以后完成的,不予奖励。根据签订合同的日期确定配合奖额度,待完成收购程序后支付。
富余运力按照上述标准收购,回购价格按照城乡班线车辆11万元/辆、乡村班线车辆7万/辆执行。
(三)办理流程
1、要求被收购的客运企业完成内部股东、经营者表决后,向县公管所提交要求国有收购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
2、与县公交公司签订收购合同。
3、签订合同后相关补偿项目、金额等内容将在被收购企业办公地点公示7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到县公交公司办理初始投入补偿金领取手续。
4、县公管所提前7天书面通知被收购客运企业过渡期结束时间。
5、过渡期结束后,分批办理车辆回收,凡是符合黄标车淘汰补贴条件的,按《宁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海县加快黄标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5号)执行。
6、过渡期结束并办理车辆回收后,由县公管所出具过渡期运营安全和服务考核结果。
7、被收购客运企业向县公管所提交公司注销证明和相关资料后,经7天公示无异议,方可到县公交公司领取运营安全和服务补偿、残值补偿剩余部分、配合奖。
8、收购时间节点必须由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工作人员确认,并在节点当天时间内确定收购企业名单并备案。
9、黄标车淘汰补贴办理由县环保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联合确认办理。
(四)申请材料
1、向县公管所提出收购申请需要携带资料:
(1)要求国有收购的申请报告
(2)股东、经营者表决相关资料
2、与县公交公司签订合同,需要携带资料:
(1)全体股东表决资料一份(复印件)
(2)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账号
(3)车辆信息表(列明是否符合黄标车淘汰补贴标准)
3、申请残值补偿(含黄标车淘汰补贴)需要提供资料:
(1)《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2)《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3)黄标车属性认定和淘汰补贴金额的凭证
4、申请过渡期营运安全和服务补偿需要资料:
由县公管所出具的过渡期运营安全和服务考核结果证明。
(五)受理点
1、受理点
客运企业提交国有收购申请点设在县公管所。
2、受理职责
(1)县公管所审核是否符合收购条件,出具过渡期安全和服务考核结果。
(2)县公交公司做好基础资料收集、收购合同签订和资金支付。
(六)补贴申请和支付
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与县公交公司签订合同授权委托办理国有收购事宜,县公交公司按要求开设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县公交公司按本操作细则履行职责,将《宁海县城乡客运国有收购车辆汇总表》、《被收购企业补偿情况表》等相关资料报县公管所审核,县公管所审核后报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备案。
二、股份制整合实施细则
(一)完成股份制整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完成股份制企业工商注册;
(2)经公管所审核确定的辖区内线路布局、站点确定、班次运营以及车型、车辆数安排;
(3)详细的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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