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海县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宁海县城市管理局 宁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
宁海县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强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管理,规范公共空间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和《宁海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处置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专设临时国有资产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可设置户外广告位置的空间资源及其设施(以下简称“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点位”),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房屋等建筑物或空间以及市政设施、交通工具上设置各种形式户外广告的公共空间资源。
第四条除县有关部门统一设置的纯公益性广告外,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点位应当实行对外有偿使用,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行政审批时,都应督促其按本办法交易。
第五条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的所有权单位(以下简称“出让方”)负责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阵位公开交易的报批、委托、交易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六条在出让之前,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应根据《宁波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和《宁波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作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明确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点位。出让方对这些点位通过评估或其他有效方式确定其对外有偿使用的底价。
第七条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点位公开交易项目应采用拍卖、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并公开发布信息,征集竞买人。根据实际需要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出让方按资产管理职责分别报相关部门确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相关的程序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出让方为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资源公开出让的实施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规定负责招标、拍卖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为监管单位。
第九条意向受让人须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具有户外广告发布资格的单位,资格审查工作由出让方负责进行。
第十条竞买成交后,由县产权交易中心向中标(买受)人开具成交证明,出让方作为甲方根据竞买文件和成交证明与中标(买受)人签订《户外广告设置点位有偿使用协议》。中标(买受)人凭成交证明和有偿使用协议,向出让方一次性或按照协议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在缴清费用之后,受让人依据《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就广告的形式、内容、尺寸等向县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版面用于公益宣传,并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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