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国有企业:
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实现保廉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大宗物资采购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县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采购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采购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二、企业大宗物资采购(以下简称:企业采购),是指企业使用国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国有企业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在公开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但满足本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五、企业采购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意见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国有企业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意见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或者中标供应商弃标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意见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1.企业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意见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单一来源采购响应供应商须提供最近一年内同类货物或服务销售合同,其合同单价将作为本次采购成交价格的参考。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依照本意见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供应商参加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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