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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宁海县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海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25日
宁海县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国有企业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宁海县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县政府、县国资局决定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审计项目,由县国资局组织选聘;其他审计项目,由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选聘。
第四条 国有企业发生以下经济行为需要进行审计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三)其他特定经济行为,包括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进行认定、对重大经济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计的经济活动。
第五条 审计类型主要包括:财务审计、清产核资、企业清算和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管理
第六条 县国资局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规模、执业能力、资质条件和执业诚信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中介机构库。
第七条 县国资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中介机构,确定中介机构库。中介机构库每三年确定一次。
第八条 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执业资格;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四)在宁海县有固定经营场所;
(五)上年度固定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在职人数不少于5人;
(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有企业审计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执业质量、诚信记录等基本评价信息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行政执法或行业管理部门处罚或通报的记录;没有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第九条 进入中介机构库的机构,在公开招标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有效的营业执照(总公司)复印件;
(三)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
(四)从事审计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在宁海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材料(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准,承租房屋以租赁证为准);
(六)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近三年从事国有企业审计工作情况表;
(八)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
(九)承诺函原件;
(十)有关荣誉证书;
(十一)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十条 项目单位选择中介机构承担审计业务的,一律使用库内中介机构。库内中介机构无法满足项目需要或项目有特殊要求的,由县国资局报请县公共资源交管办批准,可通过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在中介机构库外选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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