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附件)。粮食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丘陵山区、浅海滩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可适当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
对市级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谷物烘干机、秧苗移栽机、收割打捆一体机、打(压)捆机等补贴机具,选取高端适用的分档,实行市县两级资金累加补贴,市级补贴额按不超过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三分之一测算(县级补贴额按照市级补贴额1:1配套,详见补贴额一览表)。市级累加补贴机具范围可根据需要,按年度调整。
对宁海县农业生产转型重点推广的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果园轨道运输机、种植施肥机械、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热风炉等补贴机具,选取高端适用的分档,实行县级资金累加补贴,县级补贴额按不超过中央资金补贴额的二分之一测算。县级累加补贴机具范围可根据需要,按年度调整。
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的机具,要求单价在10万元以上,市级资金补贴额按不超过购机单价的50%测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台(套),县级资金补贴额按不超过购机单价的25%测算,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台(套)。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实施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二、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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