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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宁海县2021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朗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确保我县幼儿园招生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宁海县2021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各有关单位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日期:

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21日(节假日照常)

二、意见征集邮箱:329813703@qq.com

三、咨询电话:65259638、65259682(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宁海县教育局

2021年3月15日

 

宁海县2021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我县幼儿园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氛围,根据《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34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公民上学“一件事”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的通知》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幼儿园招生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并举的发展策略,坚持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与协调的职能,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公益普惠、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决我县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区域招生原则。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招生区域,全县共设18个招生区域。

(二)坚持小区配套优先原则。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子女的入园需求。

(三)坚持公民同招、免试原则。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适龄儿童实行免试入园,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或变相测试。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幼儿园招生领导小组统一出台招生指导性政策,乡镇(街道)统筹协调安排,各区域教育管理办公室(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三、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小班新生,即年满3周岁(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具体分三类:

第一类为户房同区域对象:适龄儿童为本区域户籍对象,同时其父(母)已在本区域内购房,并持有房产证(特殊房产见第六条)。

第二类为有户无房或有房无户对象:适龄儿童为本区域户籍对象,但其父(母)在本区域无房;适龄儿童为非本区域户籍对象,但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区域内购房,并持有房产证(特殊房产见第六条)。

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与房产登记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4月30日。

第三类为区域内既无户籍又无房产的宁海籍适龄儿童和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员子女。

四、报名录取流程

按公民办幼儿园同步招生工作要求,幼儿园报名录取工作流程如下:

(一)第一阶段: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线下招生录取。(4月15日——4月17日)

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小区有房产的适龄儿童,按房产取得时间的先后进行录取(以父母房产优先),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有剩余学额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第二阶段进行招生。

录取名单一经公示,则其他公办幼儿园不再录取。本阶段放弃小区配套优先原则的对象,后阶段不再享有优先权。

小区房产登记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

(二)第二阶段:各类幼儿园进行线上招生录取。

1.公布幼儿园招生信息(4月20日)

今日宁海、宁海教育网、“宁海教育”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体公布《2021年宁海县各幼儿园招生计划数》。

2.家长线上志愿填报(5月7日-5月15日)

符合入园条件、要求在我县幼儿园就读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适龄儿童(已录取公示的小区生除外),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幼儿园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入园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幼儿园招生管理系统,完成适龄儿童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宁海县”,进入报名通道后登记相关信息并选报一所幼儿园(选报顺序与录取无必然联系)。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填一处房产信息。

3.线上审核录取

各区域幼儿园进行信息审核、线上录取(5月16日-5月31日)

(1)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批次(顺位)录取

①第一批次录取第一类对象

②第二批次按以下顺位录取第二类对象:

第一顺位:适龄儿童为本区域户籍对象,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区域内购房。

第二顺位:适龄儿童仅为本区域户籍对象或仅有父(母)房产。

第三顺位: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区域内购房。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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