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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水平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二)目标任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力争实现安全生产培训全覆盖目标。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责任

  (一)安全生产培训的综合监管和考核。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相关规定,县安监局依法综合监督、指导、考核全县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各类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乡镇(街道)行政村(居)主任及公共安全协管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道路交通、水利、电信、旅游、公用事业、教育、卫生、商务、文广、宗教场所等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会同安监局共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县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县安全监管部门对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通报,对安全培训组织不力,无证上岗现象严重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作扣分处理。

  (二)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三)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三、完善安全培训考核,严格规范颁证范围程序

  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切实把加强考核作为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和强化安全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不断改善考核方式,强化监控手段,严格颁证程序,规范各类人员的颁证范围。

  (一)培训范围。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下列人员需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作用的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矿、场、站)长、经理(含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直接行使生产经营管理权的经理、厂(矿、场、站)长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生产经营单位(含其下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等分支机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特种作业人员:指列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的(电工、电焊工、危险物品作业、高处作业等)直接从事相关特种作业的人员。

  4、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5、乡镇(街道)行政村(居)主任、公共安全协管员。

  (二)取证种类。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乡镇(街道)行政村(居)主任、公共安全协管员必须依法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有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实施培训登记制度。

  (三)考核。取证人员按规定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考核。

  四、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培训职责分工

  1、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县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业务指导。同时负责组织对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原则上3年轮训一遍。

  2、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水利、农机、旅游、教育、卫生、文化、公用事业、高处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避免重复培训和不产生培训盲点的原则,积极会同县安监局共同组织实施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3、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乡镇(街道)行政村(居)主任、治保委员或公共安全协管员培训,确保人员、场地等落实到位,并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三级安全培训工作。

  4、县跃龙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高危行业、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承担各乡镇(街道)组织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乡镇(街道)行政村(居)主任、公共安全协管员的教学工作。

  5、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企业严格按照法定要求组织实施,建立相关培训档案,或委托具有相关培训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接受县安全监管局、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培训的组织形式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村(居)干部的培训。实行分层教学,按学员层次不同,分期分类举办。各乡镇(街道)视参训人员数量和不同对象情况开设培训班,提高办班效率。培训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各乡镇(街道),特殊情况(合并办班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培训地点。(详见附件1)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按工种不同,分期分批集中安排在县跃龙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进行教学,并组织上报省、市有关部门考核、颁证。(详见附件2、3

  3、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由企业自主组织。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切实提升全民安全素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的必要手段,也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一个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要把加强安全培训考核管理作为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和强化安全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把理念、知识、技能作为培训重要内容,强化现场安全培训,加强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既定计划和职责分工,落实专人负责,切实抓好安全培训工作。

  (二)加强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保证安全培训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试机构的建设和监管,安全培训考核机构要规范证书的颁发程序,提效增速,在规定期限内将证书下发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安全培训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采取“政府买单、打包培训”的方式,对本辖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持证培训费用实行统一支付,提高培训质量和参训率。企业要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实施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要专门安排安全培训资金。

  (三)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监察计划,及时跟进对企业(单位)安全培训上岗的监察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建立情况实施专项执法检查,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各乡镇(街道)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将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持证上岗情况列为安全检查重要内容,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企业要建立安全培训自查自考制度,加大“三违”行为处罚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培训法治环境,切实做到以执法促培训,以培训保安全。

  (四)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一要严格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二要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修订机制。三要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时、内容等要求,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岗前培训和新进员工安全培训,对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高危企业要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

  (五)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有关单位在加大安全培训监管力度、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的亮点举措和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工作。要广泛宣传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素质,努力形成全社会更加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附件1、2013年度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培训计划表;

        22013年度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培训任务分解表;

        32013年度县级有关单位(部门)安全培训计划指标分解表;

      4、宁海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取证培训通知书

                                                                宁海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3月19

附件1

2013年度安全培训(1-12月份)

1月份:烟花爆竹复训3期)

2月份: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管员复训1期)

3月份:安全管理类培训2期)    危险物品作业复训(1 )

4月份:电工初训1期)          电工复训1期)                    安全管理类培训2期)

5月份:安全管理类培训3期)    危险物品作业初训1期)

6月份:安全管理类培训4期)    电焊初训1期)

7月份:危化复训1期)          危险化学品管理初训1期)          安全管理类培训3期)

8月份:危化复训1期)          电工复训2期)                    安全管理类培训2期)

     登高架设上岗1期)

9月份:电工初训1期)          安全管理类培训2期)              登高架设复训1期)

10月份:电焊复训1期)         安全管理类培训2期)              电工复训1期)

11月份:电焊初训1期)         危化负责人、安管员复训1期)      安全管理类培训2期)

12月份:电工初训1期)         烟花爆竹负责人、安管员初训2期)  危化初训1期)     

  备注:共计划安排47期各类培训。具体将根据培训的人数和需要,做适当的调整,并提前在每月计划里体现。

  联系单位:宁海县跃龙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地址:环南中路1号5楼,老人民医院斜对面,联系人杨明飞 ,联系电话65222081

附件2

2013年度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培训任务分解

 

  分类

  地区

一般行业企业

  合计

培训月份

安排

负责人

安全管理

负责人

安全管理

长街镇

42

42

70

70

224

6

胡陈乡

18

18

23

23

82

10

力洋镇

20

20

3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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