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 甬建发〔2023〕65号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行为,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甬建发〔202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
2.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1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
附件2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注:
一、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处罚情节: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违法行为侵害群体利益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五)行政机关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一般处罚情节。
四、违法行为未列入本裁量基准的,可参照裁量基准分类标准,也可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附件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行为,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我局制定了《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甬建发〔202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
2.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1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级以上法律法规规章)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节(见注) | 处罚标准 |
1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五条(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处1万元~2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处2万元~3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
3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六条(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4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万元~3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5万元~50万元罚款 | |||
5 |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处罚 | 处10万~3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0万~5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6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逾期不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3万元~4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4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4万元~5万元罚款 | |||
7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向购买人虚假宣传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万元~12.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2.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2.5万元~20万元罚款 | |||
8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万元~3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7.5万元~50万元罚款 | |||
9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万元~3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7.5万元~50万元罚款 | |||
10 | 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万元~3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7.5万元~50万元罚款 | |||
11 | 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万元~3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7.5万元~50万元罚款 | |||
12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3%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4%罚款 | |||
13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处罚 | 处10万~3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0万~5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14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处罚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3%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3%~4%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15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或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等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5万元~2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16 |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或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0万元~3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17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逾期未改正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处罚 | 处房屋销售总额0.4%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房屋销售总额0.4%~1%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房屋销售总额1%~2%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18 | 民用建筑项目未按规定利用可再生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且逾期未整改的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建设,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停止建设,并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停止建设,并处2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停止建设,并处20万元~30万元罚款 | |||
19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75万元罚款;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75万元~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20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合同价款0.5%~0.75%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合同价款0.75%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合同价款0.75%~1%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21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七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万元~3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7.5万元~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22 | 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万元~3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7.5万元~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23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或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八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万元~3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7.5万元~5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24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以及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第十二条(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1.5%罚款;对施工单位处0.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1.5%罚款;对施工单位处0.6万元~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5%~2%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5万元~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25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合同价款2%~3%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合同价款3%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合同价款3%~4%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2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5.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5.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5.5万元~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27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1.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1.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1.5倍~2倍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28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1.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2倍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29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施工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3%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4%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30 |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1.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5倍~2倍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31 | 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1倍~1.5倍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5倍~2倍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32 |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3%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3%~4%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33 | 勘察、设计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25%~35%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35%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勘察费、设计费35%~50%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的罚款 | |||
34 |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35%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35%~50%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35 |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价款0.5%~0.75%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价款的0.75%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价款的0.75%~1%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36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四项(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0万元~3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37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三项(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0万元~3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38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合同价款2%~3%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合同价款3%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合同价款3%~4%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39 | 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合同价款2%~3%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合同价款3%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合同价款3%~4%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40 |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处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合同价款2%~3%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合同价款3%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合同价款3%~4%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41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5万元~2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42 | 施工单位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5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5万元~2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43 | 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5万元~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44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7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7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75万元~10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45 |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7.5万元~1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46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处50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0万元~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75万元~1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47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3.5倍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5倍罚款 | |||
48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3.5倍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5倍~5倍罚款,由颁发资格证书机关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
49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且逾期不改正的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0万元~3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格证书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
50 |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或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或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2.5倍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5倍~5倍罚款,由颁发资格证书机关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 |||
51 | 业主委托无证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5.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5万元~10万元罚款 | |||
52 | 业主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5.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5万元~10万元罚款 | |||
53 | 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5.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5万元~10万元罚款 | |||
54 |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5.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5万元~10万元罚款 | |||
55 | 业主对必须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不委托监理或者进行虚假委托的 |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责令停止建设,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停止建设,处20万元~3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停止建设,处3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停止建设,处37.5万元~50万元罚款 | |||
56 | 监理单位未指派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现场监理或者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施工时未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情节严重的 |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处以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监理业务收费总额1倍~1.5倍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监理业务收费总额1.5倍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监理业务收费总额1.5倍~2倍罚款 | |||
57 | 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造成工程建设安全隐患的,或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的 |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建议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从轻处罚 | 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1万元~5.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5.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对起主要作用或作为直接责任人的项目负责人,给予警告,处5.5万元~10万元罚款,由注册机关责令其暂停执业,直至吊销证书 | |||
58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第十三条(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59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第十四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60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61 | 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或不参加施工验槽的等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7.5%~10%罚款 | |||
62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六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6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二十八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7.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5%~10%罚款 | |||
64 |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或者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65 | 以欺骗、贿赂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的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十九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0.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66 |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6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二十八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0.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68 |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的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一条(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0.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69 | 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或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等的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0.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70 | 聘用单位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十二条(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7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十三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0.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72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73 |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等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三十六条(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0.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万元~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74 |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等的 |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1万元~0.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5万元~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3倍且不超过3万元罚款 | |||
75 | 施工单位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1.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万元~2.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5万元~5万元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7.5万元~1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2万元罚款 | |||
76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12.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1.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万元~2.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5万元~~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2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2万元罚款 | |||
77 |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或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万元~3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5万元~50万元罚款 | |||
78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相关措施建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0万元~3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79 | 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或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或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且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处罚 | 处2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从重处罚 | 处20万元~3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80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合同价款1倍~2倍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合同价款2倍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合同价款2倍~3倍罚款 | |||
81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万元~7.5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处罚 | 处7.5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从重处罚 | 处7.5万~1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82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等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处罚 | 处5万元~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7.5万~1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83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挪用费用20%~35%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挪用费用35%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挪用费用35%~50%罚款 | |||
84 | 施工单位有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且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万元~7.5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处罚 | 处7.5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从重处罚 | 处7.5万~1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85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等;且逾期未改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一般处罚 | 处2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从重处罚 | 处20万元~30万元罚款,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
86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 | |||
87 |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 | |||
88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10万元罚款 | |||
89 |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等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0.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0.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0.75万元~1万元罚款 | |||
90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履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等安全职责等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1.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75万元~3万元罚款 | |||
91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等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1.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75万元~3万元罚款 | |||
92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等安全职责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一条(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1.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75万元~3万元罚款 | |||
93 | 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等安全职责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1.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75万元~3万元罚款 | |||
94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或者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1.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75万元~3万元罚款 | |||
95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八条(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处0.1万元~0.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处0.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处0.3万元~0.5万元罚款 | |||
96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一条(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0.1万元~0.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0.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0.3万元~0.5万元罚款 | |||
97 |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0.1万元~0.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0.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0.3万元~0.5万元罚款 | |||
98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或者“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条(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0.4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0.4万元~1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
99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万元~11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1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1万元~20万元罚款 | |||
100 |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危大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或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3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5000元罚款 | |||
101 |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3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5000元罚款 | |||
102 |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3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5000元罚款 | |||
103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五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3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5000元罚款 | |||
104 |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或未按照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七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3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5000元罚款 | |||
105 | 监测单位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未按照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或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八条(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3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5000元罚款 | |||
106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万元~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7.5万元~10万元罚款 | |||
107 |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2%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2%~0.5%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1%罚款 | |||
108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12.5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2.5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0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2.5万元~20万元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109 | 房地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供交付样板房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保留交付样板房的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 | |||
110 |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3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50万元罚款 | |||
11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1.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2万元罚款 | |||
112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处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2.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2.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2.5万元~3万元罚款 | |||
113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或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等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114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万元~2.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5万元~3万元罚款 | |||
115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四十九条(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1.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2万元罚款 | |||
116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或者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十条(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1.2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2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25万元~2万元罚款 | |||
117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十一条(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0.2万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0.2万元~0.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0.5万元~1万元罚款 | |||
11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五条(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0.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19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六条(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120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等的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2万元~0.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0.6倍~1.5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万元~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5倍~3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
12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130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万元~2.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5万元~3万元罚款 | |||
122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2、130号)第十六条第二款(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123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对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经纪机构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对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经纪机构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对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经纪机构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124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等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125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126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
127 |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第三十七条(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注销其准购证,并处0.2万元~2万元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差价款,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的差价款,并处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差价款,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
128 |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第三十七条(注销其准购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注销其准购证,并处0.2万元~2万元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差价款,并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的差价款,并处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差价款,并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
129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停止施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处3万元~16.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处16.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处16.5万元~30万元罚款 | |||
130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处3万元~16.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处16.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停止使用,处16.5万元~30万元罚款 | |||
131 |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000元~25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500元~5000元罚款 | |||
132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处1万元~10万元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5.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5.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5.5万元~10万元罚款 | |||
133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处1万元~10万元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5.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5.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5.5万元~10万元罚款 | |||
134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10万元罚款) | 从轻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5.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责令停止施工,并处5.5万元~10万元罚款 | |||
135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处1万元~10万元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5.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5.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5.5万元~10万元罚款 |
附件2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宁波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情节 | 处罚标准 |
1 | (宁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000元~55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55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5500元~1万元罚款 | |||
2 | (宁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依照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解危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出租的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1倍~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1000元~55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55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3倍~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千元的,处5500元~1万元罚款 | |||
3 | (宁波)建设单位未利用可再生能源或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 |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十三条 (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整改后,方能交付使用) | 从轻处罚 | 处20万元~3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5万元~50万元罚款 | |||
4 | (宁波)建设单位未在商品房销售(预售)现场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资料的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000元~75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3.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75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7500元~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5万元~5万元罚款 | |||
5 | (宁波)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或违反规定出租给业主以外单位和个人的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违法出售、出租一个车位、车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违法出售、出租一个车位、车库处2万元~3.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违法出售、出租一个车位、车库处3.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每违法出售、出租一个车位、车库处3.5万元~5万元罚款 | |||
6 | (宁波)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十一条(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予以通报,并处1万元~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予以通报,并处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予以通报,并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 |||
7 | (宁波)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相关规定的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责令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改正;违反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资金的,责令退还;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万元~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7.5万元~10万元罚款 | |||
8 | (宁波)出租人将属于违法建筑或擅自改变用途房屋出租的 |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00元~5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5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5000元~3万元罚款 | |||
9 | (宁波)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规定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 |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 从轻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3万元罚款 | |||
10 | (宁波)建设单位以出售为由拒绝向业主出租车位、车库造成空置的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空置数量对每个空置的车位、车库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按照空置数量对每个空置的车位、车库处2万元~3.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按照空置数量对每个空置的车位、车库处3.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按照空置数量对每个空置的车位、车库处3.5万元~5万元罚款 | |||
11 | (宁波)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为公共收益开设专用账户且专户存取、单独核算的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000元~75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75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7500元~1万元罚款 | |||
12 |
(宁波)建设单位未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 备案的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000元~75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75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7500元~1万元罚款 | |||
13 | (宁波)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各种设施的 | 《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5.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5.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5.5万元~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
14 | (宁波)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含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房屋装修中实施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的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排除危害措施,未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排除危害措施,未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1万元~3万元罚款;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处5万元~7.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排除危害措施,未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3万元罚款;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处7.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排除危害措施,未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3万元~5万元罚款;对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处7.5万元~10万元罚款 | |||
15 | (宁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没有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加大房屋使用荷载装修施工的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恢复原状或者维修加固等排除危害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0万元~20万元罚款 | |||
16 | (宁波)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房屋结构安全影响鉴定的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处1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
17 | (宁波)大型公共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处5万元~10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处10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处10万元~30万元罚款 | |||
18 | (宁波)受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房屋检测、测绘、设计复核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或相关资料的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5万元~20万元罚款,并依法取消或者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取消其相应资质 | |||
19 | (宁波)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在房屋装修前进行备案的 | 《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责令限期备案;逾期拒不备案的,对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二千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五千元罚款) | 从轻处罚 | 对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对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对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对非住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5000元罚款 | |||
20 | (宁波)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及时更新公共信息的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000元~3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000元~5000元罚款 | |||
21 | (宁波)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单位将平时用作停车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出售、附赠或违规出租的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12.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2.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2.5万元~20万元罚款 | |||
22 | (宁波)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九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经营所得的,收回经营所得,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 | 从轻处罚 | 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12.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给予警告,并处12.5万元~20万元罚款 | |||
23 | (宁波)建设单位未向全体业主公布车位、车库处分情况或者公布情况不实的 |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款第八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
24 | (宁波)中介服务机构和中介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 | 《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二十条 ((一)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五)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从轻处罚 | 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五)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元~5250元罚款;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2.5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五)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250元罚款;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5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五)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250元~1万元罚款;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项规定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55万元~5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
25 | (宁波)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或未在质量保证书中载明检测结果的 |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3万元~6.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6.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6.5万元~10万元罚款 | |||
26 | (宁波)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在绿色建筑工程项目中违反绿色建筑相关规定的 |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3万元~6.5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6.5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6.5万元~10万元罚款 | |||
27 | (宁波)施工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对其实施安全监测监控的 | 《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在经营活动中,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在经营活动中,处以1万元~3万元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处以500元~125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在经营活动中,处以3万元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处以125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在经营活动中,处以3万元~5万元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处以1250元~2000元罚款 | |||
28 | (宁波)施工单位或个人未在施工前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或制定后未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论证的 | 《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在经营活动中,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在经营活动中,处以1万元~3万元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处以500元~125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在经营活动中,处以3万元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处以125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在经营活动中,处以3万元~5万元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处以1250元~2000元罚款 | |||
29 | (宁波)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作业前未将施工情况书面告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 | 《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在经营活动中,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在经营活动中,处以1万元~3万元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处以500元~125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在经营活动中,处以3万元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处以125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在经营活动中,处以3万元~5万元罚款;在非经营性活动中,处以1250元~2000元罚款 | |||
30 | (宁波)建筑幕墙安全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 《宁波市城市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办法》 (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3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万元~5万元罚款 | |||
31 | (宁波)施工单位生活区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00元~6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6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6000元~1万元罚款 | |||
32 | (宁波)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物料堆放、警示措施、垃圾处置不符合规定的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九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00元~6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6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6000元~1万元罚款 | |||
33 | (宁波)施工单位拆除作业施工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尘措施的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七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00元~1.1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1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1万元~2万元罚款 | |||
34 | (宁波)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密目式安全网的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00元~1.6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6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6万元~3万元罚款 | |||
35 | (宁波)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000元~3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3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3000元~5000元罚款 | |||
36 | (宁波)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标牌的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00元~6000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6000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6000元~1万元罚款 | |||
37 | (宁波)监理单位在监督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行为中未履行监理职责的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00元~1.6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6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6万元~3万元罚款 | |||
38 | (宁波)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00元~1.6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6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6万元~3万元罚款 | |||
39 | (宁波)建设单位未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的 |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2000元~1.6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1.6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1.6万元~3万元罚款 | |||
40 | (宁波)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提供建筑物能耗或阻扰可再生能源利用的 |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 | 处1万元~2万元罚款 |
一般处罚 | 处2万元罚款 | |||
从重处罚 | 处2万元~3万元罚款 |
一、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从轻处罚情节: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四)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从重行政处罚情节:
(一)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违法行为侵害群体利益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五)行政机关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减轻、从轻和从重处罚情形的,适用一般处罚情节。
四、违法行为未列入本裁量基准的,可参照裁量基准分类标准,也可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附件3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类型 | 适用条件 | 处罚依据 |
1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 信息 |
不予行政 处罚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首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 2.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 | 不予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首次违法或违法行为轻微; 2.主动改正或者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3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减轻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逾期不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减轻行政处罚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首次违法; 2.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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