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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甬房公委〔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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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9-0004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浙建法发〔2018〕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9日

 

宁波市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浙建法发〔2018〕85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鄞州区、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视作同一区域)内均无自住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1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额度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每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三)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月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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