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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房公委〔20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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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16-2019-0006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现将《宁波市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9日

 

宁波市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合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新建商品房楼盘(以下简称合作楼盘)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合作行为,防范贷款资金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监发〔2018〕13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办法》(建金监发﹝2015﹞477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点)》(浙建〔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合作。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海曙、江北、鄞州、镇海、北仑等市五区行政区域内合作楼盘的审查,奉化及各县(市)分中心负责本辖区内合作楼盘的审查。

第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完善合作楼盘审查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专家组(以下简称风控组)。

第四条 申请合作条件。开发企业为其新建楼盘的购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以下简称阶段性担保),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楼盘已取得商品房对外预售许可资格;

(二)开发企业已开设新建楼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且规范使用监管账户资金;

(三)开发企业具有担保能力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良好;

(四)开发企业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开发企业及其股东同意为其新建楼盘的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承担阶段性担保。

第五条 申请所需材料。开发企业新建楼盘申请公积金贷款合作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新建楼盘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公司章程;

(二)新建楼盘不动产权证;

(三)监管账户资金监管协议(监管账户已存入资金的,另提供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情况证明);

(四)开发企业及其股东同意为其新建楼盘的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承担阶段性担保决议函;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请合作时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六)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其资金筹集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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