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因宁蔬果品批发市场(地块二)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鄞政发〔2021〕26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为分布在卧彩江两侧的地块:南侧地块为兴宁路42弄住宅、泵站;北侧地块为东至兴宁路42弄,南至卧彩江,西至宁蔬果品批发市场,北至兴宁路,具体门牌号为:兴宁路42弄22号、兴宁路42弄45号、兴宁路42弄46号、兴宁路42弄47号、兴宁路42弄48-2号、兴宁路40号(个别门牌号如有遗漏或与实际不符,以红线图为准)。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住宅35户,建筑面积约2800平方米;非住宅10户,建筑面积约16348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8000平方米。
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住建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zhujianwei/20210512/342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