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宁波市审计局于2019年10月18日至2019年12月20日对市本级线性工程造价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审计调查报告。我局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总体情况
根据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相关问题,我局立即组织相关处室、责任单位开展问题整改,逐一对照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严格落实相关整改工作,做到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通过完善制度等措施,创造条件逐步整改。审计调查报告指出的4个方面11个问题,其中已经整改的有11个,均已制定了相关整改措施;审计调查报告提出的4条审计建议均已采纳,并已制定和完善《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甬资交管办〔2020〕3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9〕32号)、《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甬建发〔2019〕34号)等3项配套制度。
二、具体问题整改情况
(一)关于工程决策阶段存在的问题。
1.关于管线迁改和绿化迁移造成项目超概。我局已要求建设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按照“五结合四同步”的要求,加强现场调研和建设条件论证,强化与管线单位对接,在工可和初步设计阶段提前确定管线建设需求,确保管线设计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步推进,做到同等深度,提前确定管线建设需求,加强建设实施条件论证,在项目谋划和实施阶段尽可能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减少变更和调整。目前,建设单位正按照甬政办发〔2019〕12号和甬发改投资〔2019〕404号文规定,开展概算调整工作。
2.关于项目统筹考虑不充分导致概算调整。我局已制定《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甬建发〔2019〕32号),并已要求建设单位进一步提高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统筹建设能力,充分考虑重要政策因素和关键技术节点对项目建设时序带来的影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提前做好备选方案,减少变更和调整。
3、关于方案多次变更,造成损失。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研究能力,提高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的综合预判能力,提升重大项目规划建设决策水平。严格落实《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甬建发〔2019〕32号)和《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甬建发〔2019〕34号),减少项目变更。
(二)关于招标阶段存在的问题。
1、关于最低下浮率仍有空间。本次被审计项目招标文件均严格执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2020年8月15日起,由市公共资料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联合发文的《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招标评标办法》(甬资交管办〔2010〕3号)开始实施。市级线性工程将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合理报价范围的上限应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5%”,同时要求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技术难度及市场调查情况,设立合理的投标报价范围,将投资额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从而取得更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关于分段招标增加工程造价。我局已要求各建设单位加强标段划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的论证,除建设规模或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外,原则上都不再划分设计与监理标段,并严格将设计与监理费控制在概算核定范围内。
3、关于招标方式的变化增加造价控制风险。我局已制订《宁波市市本级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甬建发〔2019〕34号),并要求建设单位深化招标前期工程,做深图纸设计,减少暂估价,同时严控工程变更产生的无价材料,从源头上减少二次招标。另外,我局还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限额以上招标采购必须做到“应招必招、进场交易”。我局还就暂估价项目进场交易事宜与市招投标监管中心专题对接协商,中心已原则同意限额以上市本级线性工程中的材料及监测等招标进入公共交易平台监管范围。
4、关于造价主体责任未压实。一是关于代建合同过于简单,缺乏对于工程质量和工期、造价等日常监督考核机制。为加强代建单位合同履约管理,我局于2018年开始,通过制定重大城建项目“一项目一方案”任务清单,对在建城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跟踪,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去年,为进一步加强投资管控,已组织市本级代建单位与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签订《关于市本级城建项目合同有关投资控制条款规定的备忘录》,加强各主体在履职中的责任边界和工作职责。出台《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本级城建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9〕34号),对工程项目造价变更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变更管理。二是关于以“审核制”为核心建立的管理模式。我局已要求代建单位做深做细设计工作,明确详细的施工方案,减少设计变更,从源头上减少暂定价和无价材料招标,招标文件和控制价均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在网站上公开发布,符合招投标及相关程序。三是关于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对质量事故的设计缺陷等情形,合同中未约定不合理的应对措施,我局已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就今后线性工程,均需在合同中约定合理的应对措施,提升设计水平、提高工程质量、严格投资管控。
(三)关于工程实施阶段存在的问题。
1.关于带征带拆较为普遍。我局已于2019年起草完成《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拆工作保障重大城建项目推进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建立“账实相符”的房屋带征带拆操作规定。目前,已将该问题列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在正式文件下发以前,市本级新开工项目带征带拆均以项目实际情况,以项目征拆红线为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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