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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甬建发〔2020〕92号

朗读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2020年3月26日,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北路东侧、静远西路北侧的镇海新城ZH07-03-44-01地块项目(康赛妮幼儿园项目),因起重机械吊装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宁波智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象山华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育才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9月8日下午,宁波市大榭开发区万华宁波高性能材料研究院项目,因起重机械吊装发生一起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万华化学(宁波)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烟建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承包单位为山东远东伟业(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浙江新合兴建设有限公司。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全面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将《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2.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检查统计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

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有力助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第二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实施“防危大、防高坠、防死角盲区”安全提升工程,全面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建设厅《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浙建安办〔202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城市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我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服务”创新机制,通过深入开展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深入排查整改建筑起重机械风险隐患,巩固推进“保险+服务”,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检测、使用、维保等重点环节行为,构建建筑起重机械实名制管理体系,加强设备全寿命周期管理,建立完善起重机械一体化、信息化管理体系,强化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力求从体制机制和人员素养上有效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行动时间和治理范围

行动时间: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底。

治理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在用的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

三、治理重点

(一)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吊装应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或使用条件复杂的起重机械工程应按规组织专家论证。存在群塔作业的工程应编制并实施防碰撞方案。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安全通道和防护棚等应有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结合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二)设备资料和现场实体检查情况。在用起重机械均应具备制造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等资料,办理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等手续。安装、拆卸、租赁、维保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相应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或签订总分包安全协议书。在用起重机械设备基础、主要受力部位、连接部位、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吊具等应完好,涉及起重机械高空和临边作业的相关防护装置要安装到位。

(三)单位资质、人员资格情况。起重机械安装、顶升、拆卸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起重机械安拆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起重机械司机、信号司索工必须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应为安装、顶升、拆卸专业承包单位的在职聘用人员。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机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理单位应开展专项巡视检查。起重机械进行安拆、顶升、吊装工作时,严格执行带班制度、交底制度和旁站制度,认真落实定人、定机、定岗三定制度,安装单位装拆人员数量及工种配置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专人指挥、专人操作、专人司索。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要严格落实“十不吊”要求,保证安全作业距离。施工升降机作业时,要严禁机动(含电动)车进入吊笼。

(五)检测验收和定期维护情况。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施工和安装、顶升附着作业完成后,安拆单位应及时开展自检,总包、监理及相关单位应及时委托检测并组织验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第三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的检查、维护应按要求进行,并做好记录。超过一定使用年限(参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的起重机械,应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六)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单位应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按要求开展安全三级教育,并按照《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的有关规定对所有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安装、顶升、拆卸、吊装作业前,应结合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节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七)建筑起重保险和服务情况。建筑起重机械承保的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起重机械保险工作机制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统一的检测与风险管理服务流程与标准,定期组织施工、监理、起重机械租赁、安装、维保等单位从业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培训。风控机构按照标准规范提供严格的定期检查服务,对设备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对风控检查发现隐患整改情况跟踪落实。检测单位应按标准规范,对设备进行使用前检测和定期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报告及时上报属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发文之日起至2020年9月底)。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和相关企业要按照任务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确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动员部署。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0年10月至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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