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重新起草了《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9月7日前馈。
联系人:施老师,89180585,kjc1606@163.com.
附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以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甬党办〔2018〕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研计划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及结题管理。
科研计划项目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两类。
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赠款)研究项目、以及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或工程经费开支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但需市住建局发布科研成果和评优、经费列入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或工程经费开支的项目,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社会投资科研计划项目程序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计划项目是指通过本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软科学研究、地方标准研究编制、科技研发方式,有效推动我市建设领域科技进步的项目。
软科学研究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含导则、指引)、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的技术研究;
地方标准研究编制是指为满足我市水文地质等实际情况和符合我市特点的建设 工程地方建筑材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实践经验制定的标准(含细则、图集),建筑工法除外。
科技研发包括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四条 科研计划项目按照统一规范、统分结合,职权明确、程序公开,搞活促进、稳步提升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按照工作程序分为立项、实施和结题三个阶段。
科技设计处负责归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研究编制、科技研发项目工作;负责管理政府投资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和结题,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中期检查或评估工作。负责部、厅科研计划项目申报的形式审查和转报工作。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已列入年度城建项目实施计划的科研计划项目的预算资金申报、拨付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法制审批处负责科研计划项目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政府投资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中:市委、市政府设立在我局的临时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专班、且财政资金下达给局属企事业单位的,该单位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当包括项目申请、审查评估、下达计划三个基本程序。
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原则上都应当按照先申报、后评估、再立项的程序进行,但市委、市政府等有关上级文件下达的目标任务,以及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科研计划项目可以实行直接立项。
第七条 科技设计处一般应当在每年的5月份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下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计划项目重点内容。
科研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发展重点技术领域,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国内、省内领先水平,且具有较强的推广和应用价值或明显的地方特色,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有积极作用。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应用实践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拟列入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的,应当由申请方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连续监测,并连续三年分别出具年度检测报告、且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
生产地和原产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生产地和原产地未制定公布地方标准的,不得列入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已列入宁波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标准的,不得公布。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或承担人(包含单位或个人,下同)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承担标准类项目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超过50万元的课题类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均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数比例应当不低于40%;
(三)院士及国家级、省级勘察设计大师等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项目申请。
标准类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得作为课题组成员,但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项目申请人或承担人有超过协议期限未通过结题的项目,且无正当延期理由的,不得承担新的科研计划项目。
使用财政资金的科研计划项目申报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科研计划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初步审查,并对项目所需经费提出初步意见,并通过OA办公系统向科技设计处报送《宁波市建设科研计划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
第九条 两个及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组成联合体的牵头人应当符合第八条的要求,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建设科研项目按照“经费跟着项目走”原则,先下达科研项目计划,后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科技设计处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评估。
科技设计处完成立项审查评估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次年度科研计划,统一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下达,次年度科研计划编审时间可根据市级部门预算报送时间做相应当调整。计划财务处依据审议后的次年度科研立项计划,统筹编入次年度城建项目实施计划和次年度部门预算,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科技设计处可以根据年度经费预算调整情况和当年科研项目计划调整情况,制定并下达科研计划项目调整计划。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科研计划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开展政府采购审批;
(二)招投标环节;
(三)签订合同,开展研究;
(四)按合同支付费用;
(五)提交科研成果;
(六)组织结题审查。
第十二条 社会投资科研计划项目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下载《宁波市建设科研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1),认真完整并准确填写,提出申请;
(二)组织审查,批准立项;
(三)开展研究;
(四)提交科研成果;
(五)组织结题审查。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课题类项目的经费预算申请,并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开展政府采购、经费拨付和使用监管及项目公示等组织实施工作;
(三)组织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实施中需要协调或处理的问题;
(四)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接受中期检查或评估;
(五)负责对撤销项目的资金追回;
(六)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及时提交课题成果等;
(七)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向部、厅申报科研计划项目的实质性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或社会投资的科研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宁波市建设科研计划项目申报表》《技术服务合同》(见附件3)确定的时间、标准和要求,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按照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求,真实报告项目分阶段完成进度情况;
(三)接受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其委托开展的中期评估或结题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社会稳定以及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六)真实填写《宁波市建设科研计划项目结题申请书》(见附件4),向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结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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