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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朗读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必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2016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对构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提出了要求。今年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对推进风险管控机制建设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求风险管控机制建设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建立风险档案,实施风险分级管控,落实重大风报告制度,加强风险管控。

二、起草目的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实现事故预防关口前移。进一步明确风险辨识管控要求,进一步规范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行为,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为构建风险管控工作机制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三)《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

(四)《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8]1号)

(五)《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7]147号)

四、起草过程

今年7月,我处起草完成《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初稿);8月、9月召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分施工企业进行专题讨论,进一步完善;10月份再次向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分施工企业、建筑业协会及相关处室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3条修改意见,均采纳;全市30家企业同步开展风险辨识评估试点;10月30日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形成了目前的《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五、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五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订《细则》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执行原则和责任主体等内容。

第二章风险分级。明确风险分级标准和风险提级管理内容。

第三章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明确风险排查内容、危险源辨识范围、风险评估方法、风险管控层级措施及风险管控文件报批、培训、告知、报告、评审、改进更新、文件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监督要求、内容及措施。

第五章附则。明确《细则》的生效日期。

宁波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宁波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7]14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施工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执行原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责任主体】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工作,防范和减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五条【风险标准】风险等级根据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划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风险级别,相应分为“红、橙、黄、蓝”四色风险标识(红色最高)。

(一)一级风险(重大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很高的安全风险,可能发生群死群伤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二级风险(较大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可能引发重伤及死亡事故,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三)三级风险(一般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可能发生轻伤事故,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四级风险(低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较低的安全风险,可能发生轻伤以下事件。

第六条【风险提级管理】 施工企业对风险级别实行提级管理,对有下列情形的,其对应的风险等级提高一级,直至提至一级风险。

(一)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

(二)年内受到过行政处罚或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善被行业管理部门记入不良行为的;

(三)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治理措施或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四)随着施工工序、工法、工艺的变化,风险等级急剧增加的;

(五)受天气、环境等自然条件影响,需要提级管理的;

(六)其他需要实行提级管理情形的。

第三章 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

第七条【标准要求】施工企业应针对建筑施工各个环节,按照《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GB/T13861)或《企业伤亡事故分类》(GB6441)等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进行风险点排查和危险源辩识。

第八条【风险点排查的内容】风险点排查应覆盖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以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导致事故风险的物理实体、作业环境、作业空间、作业行为、管理情况等。至少应包含《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所涉及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基坑工程、模板工程、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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