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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工作要求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及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7〕58号)文件要求,完成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及中央财政资金清算,经研究,对我市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验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明确工作意义

2009年,宁波获批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住建部、财政部拨付资金支持我市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试点,完成360万平方米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目标。2017年9月,住建部发文《关于加快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建筑节能项目实施及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7〕58号),要求示范市应于2018年3月前完成验收并报住建部备案;住建部将根据验收情况,商财政部对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二、 掌握工作进展

市财政局于2014年发文《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程式示范项目剩余补助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1411号),拨付剩余财政补助资金至各县市区。

市住建委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138号),于2015年分别下发了《关于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监测的通知》(甬建发〔2015〕109号)、《关于加快完成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验收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5〕110号)号文件,启动验收工作,截至目前已能效测评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超过360万平方米,实现预定目标。

市住建委2016年发文《关于对宁波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甬建函〔2016〕160号),要求各县(市)区建设局督促受补助单位对能效测评中未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设任务的项目进行整改。

三、 确定工作目标

2017年1月,住建局完成属地示范项目自查与补助资金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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