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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阳光物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朗读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物业和住房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为加快推动物业行业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建设,建立健全物业行业基本管理秩序,引导物业行业健康有序和良性循环发展,有效保障广大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着力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物业管理区域财务公开,加快推进“阳光物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一、推进“阳光物业”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推进“阳光物业”是物业服务行业基本行为规范,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理解、信任和沟通的桥梁,是增强城市文明意识,化解物业服务行业纠纷的基石,是促进物权共享、责任共担、义务共尽,依法保障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渠道。当前,不少业主反映无法开展有效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公开不规范、不透明,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权益保障纠纷增多,社会对物业行业满意度不高,推进“阳光物业”机制建设是解决物业服务行业矛盾症结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物业服务各方主体要努力提升诚信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契约精神,合力推动“阳光物业”,促进物业服务优质优价、质价相符,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统一设置物业服务公示标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积极推进服务内容“阳光化”,物业服务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应当在公示牌上进行公开。公示标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与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物业项目负责人及服务电话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服务公示标牌的日常维护工作,在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更新相关内容,确保公示标牌与物业服务合同、实际物业服务内容相一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将公示标牌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三、统一规范财务公开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推进按酬金制实施物业管理项目应当设立财务备查簿制度;实施包干制管理的物业管理项目,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包干管理部分内容外,应当设立财务备查簿制度。财务备查簿采取“日记账”形式记载,并与物业服务企业财务账簿一致,做到账账相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费用使用情况。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的;

2、项目竣工交付前使用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

3、使用市本级财政、区县(市)财政资金的;

4、申报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投资创办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本辖区内的住宅小区、村民安置房、公共租赁房项目是否实行“阳光物业”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公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

2、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支情况;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情况不予公开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建立健全“四张清单一张网”制度

梳理公开物业管理区域各方主体服务清单、权利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加快构建宁波物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物业服务“四张清单一张网”管理格局,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各方主体权利明晰、责任落实、服务到位、负面内容减少或杜绝,防止个别主体在物业管理区域里的推诿和扯皮现象,推动物业管理区域社会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探索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等统一物业服务平台,拓宽便民利民和监督渠道。完善“四张清单一张网”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和补充各方主体的服务、权利、责任和负面清单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实现“阳光监督”。

五、切实加大“阳光物业”推进力度

(一)加大对使用财政资金的审计力度。对申请财政资金补贴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年申请财政补贴资金预算超过3万元的,必须由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共同用于同一维修项目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以开展延伸审计,防止虚报冒领,违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审计费用列入维修项目成本,审计报告在住宅小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有违规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应当予以全部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审计发现或有证据证明未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应不再核准财政补贴资金资格。严禁将项目肢解规避审计监督。单位工程项目投资超过5万元、且需要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维修项目,鼓励纳入到乡(镇)、街道采购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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