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行为,建立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鉴定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5〕328号)、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67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17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全市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二、鉴定机构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管理统一纳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即《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所称“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
三、鉴定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按各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评分得分为95分(含)以上的为A级,95分(不含)至85分(含)的为B级,85分(不含)至70分(含)的为C级,70分(不含)以下的为D级。新设立或首次进入我市的机构,信用等级暂定为C级。
四、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诚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管理、创优评先、列入推荐名录、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除按照《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实行差别化管理外,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一般)的相关机构应进行负责人告诫约谈,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较差)的相关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相关业务,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五、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有关具体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宁波市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住建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zhujianwei/20180913/24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