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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当前正值天干气燥、火灾高发期,为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全市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甬消安委〔2014〕8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各单位要对当前消防安全严峻形势保持高度警觉,进一步增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务必认真吸取“慈溪11.29”事故教训,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安全发展,切实履行消防职责,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找准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挖掘剖析深层次原因,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二、立即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一)各施工企业应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自查,检查范围为本企业所有在建工程,如有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总、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检查,并在检查记录中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施工企业自查的重点为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灭火器、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水源)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动火审批、消防安全措施、监护人)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所采用的密目式安全网是否为阻燃型;宿舍内是否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或烧炭取暖。
  (二)监理企业要对照施工现场以及施工企业的自查情况逐项进行检查复核,凡不符合规范要求或现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必须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隐患严重或施工企业不及时整改的,必须下发停工通知书。同时,要加强巡视,必要时应进行旁站,督促施工企业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动火时监护人员不到位、安全措施不齐全的,一律责令施工企业暂停动火作业,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组织在建工程消防安全抽查。检查的重点为施工、监理企业是否认真组织自查和复核;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是否在现场履职;施工人员是否接受过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备、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三、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教育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及时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各项要求传达到各施工、监理企业和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企业要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传达到每个班组和每名施工人员。同时,应在近期组织一次民工学校教育培训,专题讲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应急处置常识。
  四、严格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一)落实责任、各司其职。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制订和完善消防安全技术措施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所有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分包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明确的双方安全(消防)职责,落实逐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和规范、标准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二)严格管理、重点整治。一是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足够、合适的消防器材和义务消防人员。建筑物每层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单体体积超过3万立方米的在建工程还应随层做好消防水源管道(DN100立管,设加压泵,设置消防水源接口),易燃易爆物品堆放间、木工间、钢筋加工间、油漆间等重点防火部位均要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配备专用消防器材,并由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所采用的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必须是阻燃型安全网;二是要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工地应根据火源的性质选择配备相应型号的灭火器,并做好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三是要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如现场有多家分包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各家单位的动火申请进行统一审核,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消防安全措施、设施,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做好落手清工作,及时清理现场残留火种,防止“死灰复燃”。高处动火作业还必须配备接火斗,并应预先对作业面下方及四周的区域进行浇水处理,绝对禁止夜间进行幕墙龙骨焊接等高处动火作业;三是要加强生活区管理,坚决杜绝民工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煤气灶及用明火取暖,确保用电安全以及生活区内的消防通道的畅通。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把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落实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应加强消防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审核和落实等各个环节以及施工区、生活区、仓库等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加大对施工人员消防安全常识和救生自救知识的培训,提高安全用电、安全用火的自觉性和自防自救的能力,杜绝较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及时抓好落实,并在2015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统计表(详见附件)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邮箱:zhianchu@163.com。

  附件:房屋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统计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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