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建招办、监察支队,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版)、《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甬党发〔2014〕9号)、《浙江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建建发〔2014〕2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确保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亿元产值死亡率三项指标持续下降,有效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确保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程序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完备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配置,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认真落实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救援演练。要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提升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甬党发〔2014〕9号)文件精神,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人员,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部门之间协调联系,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和执行从业资格证书制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要确保安全监管范围全覆盖,加大巡查抽查力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指导,提升安全基础薄弱的地区安全监管水平,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四)加强对安全发展的领导和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要亲力亲为、亲自抓,其他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三、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企业隐患排查自查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明确隐患排查整治内容和重点,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风险评估和监控、隐患整改资金使用和隐患报告等工作制度,定期开展隐患分析、排查和治理,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健全隐患排查督查机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明确排查治理工作要求,量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绩效,严格考核和事前追责。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加强对企业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监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查出的隐患要有专人负责,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检查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监管失责失察、安全责任不落实、专项行动工作不重视、举报不查处或因发现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责任追究。
(三)加强重点领域隐患排查治理。要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全市在建房屋建筑施工程为范围,以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民生工程作为排查治理重点,从严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危险性较大分布分项工程方案制定落实,特别是对易发生较大事故的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深基坑、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全面检查。
四、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一)加强重点区域安全风险控制。全面推行差异化管理,对事故多发企业、地区进行重点监管,对易发生较大事故的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监控。进一步规范各类园区建设安全管理,将园区内的建设活动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凡是实行封闭管理,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执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二)大力深入推进事故防范体系创新试点。以着力解决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为重点,以技术改革为手段,开展事故防范体系创新试点,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先、科技促安”。推进 “智慧安监”:一是着力推广大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黑匣子”,实时记录起重机械运行过程并定向发送警示信息;二是积极推广“脸谱识别系统”,确保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真正到岗履职;三是进一步推广“视频监控系统”,力争做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各施工阶段视频监控范围全覆盖,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报能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探索安全管理的新技术、新方法,认真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加快创新试点工作推广应用。
(三)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继续开展以“标化工地”创建为抓手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大对工程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检查、抽查力度,开展定期性、经常性、突击性、专业性检查,督促施工现场做好安全生产对标管理。加大“标化工地”推广创建力度,严格评审标准,加强对挂牌工地全过程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的项目进行摘牌。通过推进标准化建设,树立先进安全管理理念,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是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活动,按照《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创优夺杯活动的通知》(甬建发〔2011〕170号)等文件精神,建设各方主体要积极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以上建筑工程全数创优夺杯活动,施工企业在规模以上建筑工程建设中“市标化工地”创出率不低于50%。
(四)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科技支撑能力。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科技攻关,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设计研发和推广应用,针对当前建设领域事故多发的部位和环节,要加快关键技术的研发速度,并及时应用推广,着力推广新型承重支模架体系的应用和高处作业、临边围护安全防护用具的规范化、定型化、工具化。要坚决淘汰危险性较大的落后技术和工艺,以技术的改进更新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要依托网络化技术应用,促进安全监管信息化,有效提高安全监管效率。
(五)落实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继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全员培训,建立部门、企业和现场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针对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制定符合不同岗位需求的教育培训考核办法。按照部门指导、企业落实、现场执行的原则,加快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步伐,督促落实三级安全培训、岗前安全教育等制度,切实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抓好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救援突发事件处置,灾害性天气防御等工作重点,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健全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完善应急资源整合,做好装备、物资、队伍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做好防灾减灾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五、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依法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加强安全监管力量,落实安全监管人员。要保证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工作经费,并为监督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切实加强安全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作风建设,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安全治理能力。
(二)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施工的监管职责,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监管人员,建立专(兼)职监管队伍,落实装备和经费保障,确保人员稳定,提高安监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积极、有效地发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
(三)倡导引入第三方安全管理专业机构。通过政府服务采购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房屋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专业管理服务机构协助政府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风险评估、专项检查、监督落实等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四)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参与。大力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中介市场,以风险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鼓励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提供安全评价、技术咨询、科学论证、法律援助等服务。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加强行业安全协作和行业自律,逐步形成安全生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机制。
(五)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严格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要加强资质资格许可后的动态监管,严格的质量安全业绩考核制度,加强对企业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和个人执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的企业和人员,一律依法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并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标准条件的,依法严格进行处罚。
(六)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的原则,从严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经提醒后未及时落实整改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理。
(七)完善两场联动机制。以“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抓手,以信用平台建设为载体,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完善市场监管处罚机制建设,对存在不规范市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处理。建立建筑市场信息数据库,通过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履行法定程序情况,及时通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公开曝光工程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落实警示、约谈、通报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约谈、警示、通报制度,及时对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主管部门和事故企业及时开展约谈警示。对已发生事故的要及时进行事故原因分析、经验教训总结,要将事故情况以及事故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罚结果等情况进行通报,便于主管部门、企业对照整改,充分发挥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严防同类事故反复发生。
(九)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继续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制度,细化落实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考核各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根据考核评分结果,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地区进行公开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继续组织开展“甬江杯”、“钱江杯”、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标杆工程”等创建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对获奖企业进行公开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政策;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管理混乱、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和参建单位,不得参与评选活动,对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要予以撤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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