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通知要求,前阶段我委组织开展了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 检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月15日至20日,我委对各县(市)区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进行了督查,抽查在建工程项目20个,建筑面积169万平方米,发现隐患281条,发出督查整改通知书30份、停工通知书6份。
(一)勘察设计方面:
1、施工现场存在使用未加盖施工图审查章的施工图纸,或部分节能设计变更联系单未经审图机构审图;
2、部分工程施工图存在设计缺陷或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问题较多,如:管道井门不应直接开向防烟楼梯间;消防栓、电表箱等嵌入墙体安装时,背面墙体厚度不足,耐火极限不满足要求,应有相应防火措施;
(二)施工安全方面:
1、楼层洞口防护不严密,临边防护不到位,部分电梯井道无安全防护门或井道内隔离措施不到位;
2、塔吊卸料钢平台搭设不符规范要求:型钢锚固端未按专项方案进行锚固、临边防护欠严密、斜拉钢索未按专项方案进行设置、未按规定设置限载标识牌;
3、临时用电总配电箱漏电保护器参数(动作时间、动作电流)不符合要求,部分配电箱内接线不规范、存在未接保护零线、电线颜色错误、未采用铜鼻子连接、缺少零件罩壳、未挂设线路吊牌、无“3C”认证标识等问题;部分机具未配单机开关箱;临时电线沿外架敷设;
4、主体消防立管未按要求设置,数量、管径、接口、软管配置、通水情况等均不符规范要求;也未按要求在相应位置配备消防箱、消防带、消防枪、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现场部分灭火器失效未及时更换;
5、塔吊无现场专职指挥人员;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6、承重支模架搭设与方案不符:立杆倾斜或悬空或间距过大,部分扣件未紧固或未按方案要求在梁、板底设双扣,水平杆、扫地杆、剪刀撑设置数量不足;高支模施工方案未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或无专家论证资料和监理审批意见;
7、部分施工作业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台账资料中同一人出现不同的签字笔迹或与本人字迹不符;
8、部分临时彩钢板房芯材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A级;
9、外脚手架连墙件设置数量不足,尤其在外架首部、转角、开口、顶端等部位;外架内立杆处未设安全防护栏杆,未做好“三步一隔离”措施;毛竹脚手片破损、缺失或建筑垃圾较多;
10、井架搭设高度超30m,未采用渐进式防坠器、自动停层装置、与规范规定不符;附墙件未采用厂家说明书中规定的材料或直接采用钢管拉设。
(三)施工质量方面:
1、部分工程砼强度、梁板保护层厚度经抽测不符合规定要求;
2、部分构造柱拉结钢筋的设置数量、规格、方式不符合要求;
3、部分工程项目存在楼面板的砼有裂缝及渗水现象;
4、部分项目存在材料进场报验资料不规范,材料未经检测合格已投入使用;
5、无回填土检测报告;
6、现场未配置磅称等计量器具,砂浆配合比未挂牌;
7、砼构件局部处存在弹模、蜂窝、麻面、露筋等质量缺陷;
8、卫生间穿楼板的预埋止水套管,埋设高度不符要求;
9、需要进行抗震三项指标检测的钢筋原材料未做相应检测;
10、砼梁底与砌体顶端间缝隙发泡剂填充不密实;
11、部分水泥质保书检测报告(28天强度)不齐全。
12、地下室后浇带局部梁、板主筋分布位置偏移严重,保护层厚度不符设计要求,也未按照图纸要求对钢筋进行加密。
(四)市场行为方面:
1、部分工程项目存在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情况;
2、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较差;
3、施工单位公司、项目部领导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公司领导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打非治违”、工程建设领域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政策规定在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不到位。
5、桩基施工等分包工程未见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为建设单位直接发包。
二、处理意见
(一)全市通报表扬的工程项目及建设主体单位名称:
1、钱湖商务办公中心
建设单位:宁波东钱湖景福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宁波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镇海古塘丽景四期工程
建设单位:镇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浙江泰阳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镇海永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全市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及建设主体单位名称:
1、奉化市公共租赁房与人才公寓二期工程
建设单位:奉化市锦溪房地产综合服务中心
施工单位: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慈溪市哲阳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杭州湾国际新城0817地块工程
建设单位: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慈溪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下步工作要求
1、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和惩戒力度,形成政府监督的高压态势。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每月对各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执法检查,要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快整改”。督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通知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程项目,下达停工通知单,待整改完毕并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对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则坚决予以处罚。
2、建设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提供基本保证,同时,作为第一责任者,有义务和责任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造价和工期,并足额、按时拔付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严禁任何人进行克扣和挪用。一旦发现有克扣挪用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行为,建设主管部门要坚决对其进行处罚。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常态化管理,严格执行《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意见》,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强化检查督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到实处。
3、建筑施工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安全施工、科学施工、文明施工的各项责任,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管理上必须做到“七个到位”,即:安全防护技术方案审批到位、工人上班前安全教育到位、安全技术交底到位、工人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到位、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安全监督检查到位、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同时,要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意识,公司对项目部、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配备专职质量员,加强日常检查和技术交底工作。要严把工程原材料、设备进场检验关,并加强对技术资料的管理,确保技术资料真实、有效。
4、工程监理企业要进一步落实监理责任。监理要审查施工方案,发现原材料报验不符合规定、工程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等问题时必须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施工企业整改不力的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理不力要追责。建筑监理企业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质量、安全责任,全面履行好自己的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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