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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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文旅融合,促进宁波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宁波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宁波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和“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提高我市文化和旅游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支持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文广旅游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文广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资金的分配、使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的审核、拨付,会同市文广旅游局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需要市级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部门预决算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此管理办法试行期为1年。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文广旅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且纳入文旅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我市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行政村村委会;城乡居民;由市文广旅游局同意设立的旅游专业代理机构。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2.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我市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3.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4.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5.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消费经费使用范围:
1.城市文旅消费指数体系建设,及时采集、发布统计数据;建立主要文旅产品的价格状况、销售状况等公告制度等。
2.搭建文旅消费服务平台,扶持文旅消费综合体,文旅消费市场宣传引导等。
3.推动文旅特色商品设计、开发,拓展数字文化内容消费,增加文旅衍生品消费等。
4.发放文旅惠民消费补贴,举办主题突出、品牌效应明显的文旅促消费活动等。
第九条 文化与金融合作经费使用范围:
1.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评价体系。建立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各区县(市)依托文旅产业园区或乡村振兴等项目,与金融机构合作建设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点。
2.文化金融产品服务体系。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研发服务中小微文旅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实施上市助推计划,支持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债权等直接融资;培育文旅消费信贷市场,推动文旅消费金融模式创新。
3.文化金融专营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设立文旅专营事业部、支行、支公司等专营机构;做好功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等文旅金融业态的引进培育。
4.文化金融服务平台创建。支持文旅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突出平台建设中的数字化、场景化、精准化特征;支持国家、省文旅投融资平台在宁波的落地应用;培育版权、艺术品交易等特色服务机构,推动版权登记、艺术品质押等文化投融资业务发展。
5.文旅金融合作的专题研究和宣传推广。支持围绕文化与金融合作发展开展实地调研与课题研究;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文旅金融宣传推广活动。
第十条 旅游发展经费使用范围:
1.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数字文旅建设及维护、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运行、信息化设备购置、智慧旅游、咨询体系、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
2.产业品质提升和特色化发展。旅游景区度假区街区建设、行业品质建设、旅游企业成长、乡村旅游、红色旅游和滨海旅游促进发展等。
3.城市旅游营销推广。组织旅游节庆活动、城市旅游形象推广、目的地营销体系建设补助、国(境)内外市场参展促销、会奖旅游市场推广、媒体营销、宣传品制作、旅游专卖店和直通车补助、上海办事处运作推广等。
4.文旅行业管理经费。行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及标准化建设,行业统计分析,行业综合管理、行业培训及人才队伍建设、对口扶贫等方面。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补助范围:
1.国家、省、市文旅融合试验区、示范基地、创新项目补助。
2.国家、省、市级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补助。
3.国家、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补助。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为市本级和转移支付两部分,采用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方式支持。
第十三条 市本级采用项目法分配。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我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本级。
第十四条 转移支付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执行。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审结果、预算执行情况、市级相关部门资金审核等情况核定。
(一)重点项目补助标准
1.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方式和标准
(1)旅游促进共同富裕(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补助。旅游促进共同富裕(乡村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示范区通过评定验收(复核),根据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含游客中心、停车场、标识标牌、智慧旅游等,达到相关建设规范并投入使用)实际投入情况,按单个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示范区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乡村文旅运营团队补助。依据省、市乡村文旅运营相关要求申报并经专家综合评估,排名在全市前三的,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排名在全市第四至六的,每家给予15万元补助;排名在全市第七至十的,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
民宿客栈建设补助。白金宿级、金宿级、银宿级和主题文化(非遗)民宿,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五叶级、四叶级客栈,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
(2)文旅数字化改革创新项目建设补助。依据省、市文旅数字化改革相关要求申报并经专家综合评估,排名在全市前三的,每家给予15万元补助;排名在全市第四至六的,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排名在全市第七到十的,每家给予5万元补助。智慧景区建设按A档、B档和C档标准,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3)旅游服务中心(点)建设补助。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旅游服务中心(点),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2.产业品质提升和特色化发展补助方式和标准
(1)旅游景区度假区街区建设补助。“世界级旅游景区和度假区”,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A级旅游景区,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2)旅游饭店和品质旅行社建设补助。五星级、四星级饭店,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金树叶绿色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银树叶绿色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15万元。等级提升按差额补助。
(3)旅行社成长补助。三星级及以上旅行社,凭年度审计报告和品质批复等证明材料,年营业收入超过1.5亿元(含)且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五星级旅行社,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四星级旅行社,每家给予补助1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度增长20%(含)以上的三星级,每家给予补助5万元。
(4)红色旅游基地和示范区建设补助。符合相关标准和办法,经省、市文旅主管部门认定的红色旅游教育基地,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经市文旅主管部门认定的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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