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扶持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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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扶持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3年11月7日
宁波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扶持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文化强市建设,促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和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3〕15号)和《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13年起,市里每年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扶持引导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的发展(以下简称扶持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扶大、扶优、扶强、扶新”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综合会审、绩效评价”管理。
第四条 扶持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开发、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
(一)重点扶持文化演艺、影视传媒、新闻出版等文化产业;
(二)重点扶持文化产品市场推广、文化会展、产学研结合等公共平台建设;
(三)鼓励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力良好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宁波;
(四)政府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文化业态和项目等。
第二章 扶持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扶持重点文化演艺业发展:
演出团体年度主营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4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演艺场馆年度主营收入达到4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7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演出经纪机构年度主营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扶持重点影视传媒业发展:
影视制作企业制作、投拍的电视剧(电影),在卫视频道播出或者电影院线发行放映,拥有第一或者第二出品人资质,根据该作品在我市所产生的税收情况,每部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影视放映企业(单体)年度票房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扩建)三厅以上影院,累计票房收入300万元以上的,每家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扶持重点新闻出版业发展:
新闻出版单位每引入一种国内公开发行报纸、期刊出版资源,一次性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快传统出版业向数字出版转型,实施数字出版重大项目工程,数字出版主营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出版单位年度主营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入驻批发市场的出版物批发企业年度主营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达到3000万元以上,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国有实体书店年度主营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民营实体书店年度主营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印刷复制企业年度主营收入3亿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达到4亿元以上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及全国文化企业30强等国内外知名演艺、影视、新闻出版类企业,根据其实际投资和预期贡献,经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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