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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公立医院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局、人社局,各市级及区县(市)级公立医院: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16〕96号)和《宁波市进一步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实施方案》(甬价费〔2017〕1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市级及各区县(市)级公立医院实施首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宁波市级及各区县(市)级公立医院。市精神病医院、市安康医院、市康复医院、解放军第113医院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二、调价内容

(一)提高价格标准的项目

1、诊查费。三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由现行10元/次或15元/次统一调整为17元/次,住院诊查费由现行15元/日调整为17元/日。区县(市)的二级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由现行10元/次调整为16元/次,住院诊查费由现行15元/日调整为16元/日。

急诊诊查费:在上述普通门诊、住院诊查费调整后的基础上再加收3元/日。

专家门诊诊查费:三级医院副高、正高职称加收标准在上述调整后的诊查费基础上由现行加收4元/次、6元/次调整为加收5元/次和8元/次。区县(市)的二级医院副高、正高职称加收标准仍按现行加收标准执行。

国家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由现行标准58元/次调整为80元/次;省级名老中医门诊诊查费由现行标准28元/次调整为40元/次。

传染病专科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由现行15元/次调整为40元/次;住院诊查费由现行15元/日调整为40元/日。

2、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提高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共78项,提高幅度20%,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表1。

3、四级手术、护理类、精神类和其他项目价格。提高四级手术(含部分三级,下同)、护理类、精神类和其他项目价格,共325项。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四级手术提高25%、护理类和部分矛盾突出的其他项目提高20%、精神类提高30%。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附表2、3、4、5。

拉开市、区县(市)不同等级医院之间部分手术价格标准,按10%的价格差递减,即三乙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90%执行,二级医院的价格按三甲医院的80%执行。

(二)降低价格标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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