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宁波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3日
宁波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田发〔2023〕19号)、《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24〕19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是指通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内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日常管理、维修及养护,保障工程原设计功能在合理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已建成并按要求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应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创新管护模式,确保建成的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职责要求
第五条 按照“市级指导、县级负责、乡镇主体、村级实施”的总体要求,明确管护职责及分工,确定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
第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制定管护办法,监督评价县级管护工作开展情况;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并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建立权责清晰、运行有效、日常管护和集中维护相结合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良性运行机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管护制度,细化管护措施,开展日常抽查、集中维护、监督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在60日内将农田基础设施资产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形成资产交付清单,明确管护要求和标准。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是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经营权人等。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参与工程设计、实施、竣工验收等相关关键环节。
第九条 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要求及工程设施特点,因地制宜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作为产权人应明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可自行承担或委托土地承包人、土地经营权人、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等开展日常管护工作。
对于自行承担管护的,管护主体应自觉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熟悉高标准农田相关政策,掌握管护范围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数量、位置及具体管护要求等。
对于委托开展管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应与管护承担方签订管护协议(合同),并承担监督责任;协议(合同)期满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明确管护主体。
在项目实施前已委托第三方承担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的,应由相关方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承担管护责任,做好管护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应采取多种方式引导、调动种粮大户、农民群众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的积极性。
种粮大户、农民群众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自觉维护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
第十一条 管护协议(合同)内容应包括: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要求、管护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管护标准及内容
第十二条 通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田块整治设施。田埂、护坡、农机下田通道等无垮塌、破损,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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