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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农发〔2023〕103号

朗读

各区(县、市)和宁波前湾新区党(工)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现将《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千万工程”的重要批示精神,夯实农村社区化管理基础,建设一支政治觉悟高、专业素养好、服务能力强、农民群众满意的农村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是指以行政村建制为基本单元,具有农村经济、政治、文化、治安管理和社会建设等多重功能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分为城镇化村和其他农村两类。城镇化村是指列入城镇人口统计,位于主城区、城乡结合区、镇乡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的行政村;其他农村是指列入农村人口统计的行政村。

第三条  农村社区化管理坚持农村党组织领导,以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为基础,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作组织为纽带,借鉴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理念,通过合理配置农村社区工作者,提供社区化管理和服务,提高村级公共事务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农村基层治理效能。各地可探索多个行政村联合开展区域化的社区服务,优化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和工作者配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工作者是指经公开招聘或定向招聘产生,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协助村级组织开展村务管理和服务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作为推进农村社区化管理的重要力量,不列入村干部管理。农村社区工作者设管理岗位和普通岗位,管理岗位是指担任村级工作平台负责人或协助负责平台日常运行的农村社区工作者,普通岗位是指一般农村社区工作者。管理岗位招聘以及普通岗位提任为管理岗位的条件和程序由各区(县、市)明确。

第五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农村社区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协助村级组织办理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下放和交由代办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其他便民服务事项;从事网格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以区(县、市)为单位统筹配置,其中城镇化村社区工作者员额参照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配置方式测算,核减由县乡两级财政保障的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监会、社管会成员人数后,即为其核定员额,每个城镇化村至少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其他农村的社区工作者员额由区(县、市)统筹核定,每个村应至少有1名社区工作者员额,统一纳入员额周转池管理,并根据各农村社区实际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进行配备。

第七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聘方式

第八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采用公开招聘和定向招聘方式产生。招聘工作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社会治理中心等部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农村社区工作者的,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统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农村基层工作经验人员、农村紧缺专业人才,以及中共党员、退役军人和持有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定向招聘的农村社区工作者,应为薪酬由县乡两级财政保障且具备公开招聘基本条件的现有农村专岗人员,并按公开招聘程序进行招聘。

第九条  公开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有志于从事农村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事业心、责任心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公开招聘的规范程序是:信息发布、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第十条  区(县、市)要建立完善农村社区工作者招聘储备制度,将已经过笔试、面试而未被聘用人员,按照不高于1:1的比例纳入人员储备库。出现聘用人员不足时,可根据缺额情况与实际工作需求,从后备库中按高分到低分依序补录。储备时间自确定为储备对象之日起至下次招聘公告发布之日止。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农村社区工作者实行区(县、市)总量调控、街道(镇乡)统筹管理、行政村具体使用、职能部门业务指导的管理体系。农村社区工作者属于管理类岗位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与农村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聘的农村社区工作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区(县、市)应当组织农村社区工作者参加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初任培训、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果记入农村社区工作者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依据。

第十三条  为更好满足农村居民服务需求,区(县、市)、街道(镇乡)可结合实际制定适应农村社区服务需求的作息和调休制度,在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设置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和各班次工作人数,安排好公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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