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衔接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23)9号)文件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商定相关管理衔接工作,明确实施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规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把信息录入宁波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平台,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对生产经营的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初级食用林特产品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信息化,开具数据记录至少保存二年。要通过设立在乡镇的公共服务中心、村级服务站点,为农户提供质量安全控制技术指导、农产品快速检测、承诺达标合格证打印等服务,鼓励农户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留存原件或复印件,或通过拍照扫描等方式上传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平台保存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三、推动落实农批市场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要求。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鼓励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生鲜菜店、配送企业等参照执行,查验并留存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四、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优先采购承诺达标合格证产品。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现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五、加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指导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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